上海市政府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观察员管理制度》的通知
沪质奖审办〔2023〕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沪府办规〔2022〕9号印发)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保证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公开、透明,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观察员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政府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4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观察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的监督管理,规范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根据《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沪府办规〔2022〕9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上海市政府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审定办”)负责从党风政风行风监督员、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新闻工作者等中遴选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观察员(以下简称“观察员”)。
第三条 观察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依照客观公正、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认真负责、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能够遵守保密纪律,对评审中讨论的情况和评审意见及其他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三)熟悉质量、品牌等相关政策法规和理论知识,在产品或服务等相关领域具有丰富工作经验。
第四条 市审定办应当告知观察员与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评审规则和监督要求等。
第五条 市审定办委派观察员对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现场评审过程开展监督。
观察员参与观察监督的现场评审具体场次,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决定。
第六条 观察员在履行监督活动时,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现场评审过程的公正性、客观性、保密性进行观察监督;
(二)对现场评审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观察监督;
(三)对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或个人及评审员遵守评审纪律情况进行观察监督;
(四)根据现场观察情况,填写《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评审观察记录表》(详见附件)。
第七条 观察活动结束后,观察员应当将《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评审观察记录表》反馈市审定办。
第八条 市审定办负责《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评审观察记录表》的归档保存。
第九条 市审定办应当对观察员反映的异常情况及时启动调查。经调查核实,发现存在违反《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市审定办负责解释。
附件: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评审观察记录表
附件
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评审观察记录表
上海市政府质量奖 申报组织/个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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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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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评审专家组成员 |
组长: 组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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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 评审 情况 观察 记录 |
1.评审组是否按计划开展评审 (□是□否, ) 2.评审过程中是否有影响评审公正性、客观性、保密性的问题 (□否□有, ) 3.评审过程中组织或个人及评审员是否遵守评审纪律 (□是□否, ) 4.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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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员(签名): 联系电话: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
上海市政府质量奖审定委员办公室 2023年4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