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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钢铁最终保障措施终止后加工贸易进口相关钢铁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钢铁最终保障措施终止后加工贸易进口相关钢铁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4-03-29商机电字〔2004〕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商务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及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厅(委、局)、商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局,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广州、成都、西安、武汉市外经贸局,深圳市经贸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海关总署驻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3年第76号公告,自2003年12月26日起,终止对热轧普薄板、冷轧普薄板(带)、彩涂板、无取向硅电钢、冷轧不锈薄板(带)等5类进口钢铁产品最终保障措施的实施。对保障措施期间进口的钢铁产品,在2003年12月26日后因故不能复出口需转内销的,按《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9]外经贸管发第315号)执行,涉及保障措施特别关税的免予征收特别关税。其中,对企业能提供进口许可证件的,按《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工贸易进口涉证商品转内销有关问题的通知》(商机电加字[2003]65号)的规定执行;对企业无法提供进口许可证件的,商务(外经贸)部门可予出具《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海关按“国办发[1999]35号”文有关无证内销的规定执行。
  钢铁产品最终保障措施终止后,相关钢铁产品加工贸易业务按现行加工贸易政策执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工贸易进口钢铁产品转内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贸字[2003]234号)、原外经贸部《关于部分进口钢铁产品实施临时保障措施后加工贸易进口有关事项的通知》(2003年5月23日内部明电1072号)和《关于重申加工贸易进口钢材内销审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2002年4月19日内部明电820号)即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来源:商务部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