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的通知
舟政办发〔2017〕173号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4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舟政发〔2020〕33号
)规定, 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舟山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节水管理,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约使用水资源,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等法律、法规及《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节约用水办法的通知》(舟政发〔2017〕67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包括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节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水“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四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节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节水“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工作。发改、经信、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验收通过后,方可纳入计划用水管理。
第五条 除高架路、桥梁和道路类建设项目外,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年取(用)水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先编制节水评估报告书,作为编制节水措施方案的前置条件;年取(用)水量1万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应当先填写节水措施方案登记表。
第六条 节水评估报告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用水对象概况;
(二)项目的性质及是否符合相应的产业政策;
(三)取水定额、用水规模、用水来源及可行性分析;
(四)用水工艺水平与国内、国际先进水平的分析比较;
(五)用水设备、设施和用水计量设施的布局合理性分析;
(六)节水设施及技术措施方案合理性分析;
(七)节水效益分析(主要节水指标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
(八)评估结论及建议。
第七条 建设项目设计时必须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采用节水先进技术,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建设项目节水措施方案应当包括项目概况、供用水及排水情况、循环用水设施、再生水利用设施、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水量平衡图等内容。
发改、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审查时,应邀请同级节水主管部门参与节水设施的审查,并根据节水主管部门提出的意见在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八条 建设项目用水应符合相应的产业政策和有关标准,要有合理的用水来源,且符合规划要求;节水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推广使用国家鼓励发展的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
第九条 工业用水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间接冷却水循环率、锅炉蒸汽冷凝水回用率、单位产品耗水量、工业废水回用应达到国家、省相关要求。
第十条 餐饮、宾馆、水上娱乐等服务业单位,应当采用节水技术、设备和设施。
洗浴、洗车、高尔夫、滑雪场等特殊行业用水,应当采用循环用水技术、设备或者设施。
游泳池应当建设循环用水系统。
机关、部队、学校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应当安装、使用节水型淋浴器。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再生水利用系统:
(一)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场、综合性服务楼;
(二)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
(三)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居民小区、公寓、高层住宅、写字楼;
(四)非天然游泳池、水上娱乐设施以及建设项目中有洗车等各类辅助用水设施的;
(五)月用水量在5000立方米以上(含)的工业企业项目。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施工需要用水的,建设单位应当向节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基建临时用水计划手续。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向节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水计划手续,据此向供水企业申请办理供水手续。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还应及时向节水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计划手续。
第十三条 在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节水主管部门应对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节水主管部门应当对节水设施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自备水源取水的,还应办理取水许可证。
无节水设施验收意见和取水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应不予验收,建设项目验收备案部门不予备案,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不予核定用水计划,供水企业不得予以供水。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用水节水设施未建成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未按规定进行节水评估或者经评估不符合节水要求,又不及时进行整改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对建设项目认真开展节水评估,认真建设节水设施并按要求投入使用,节水成效显著的,可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适当奖励。
第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2月10日发布的《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节约用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舟政办发〔2010〕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