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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6〕113号
税谱®提示:根据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省局单独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青国税发〔2007〕117号规定,现行有效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最近,一些地区和部分企业询问,有保质期(如药品、食品、粮食等)的货物,尚未销售则过期报废的,其进项税额是否可以转出。经研究,现明确如下:有保质期的货物因过期报废而造成的损失,除责任事故以外,可以按照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的非正常损失,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但对企业购入的假冒伪劣商品(货物),被有权部门没收的,不能视为过期报废而造成的损失,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ΟΟ六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