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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的通知
鲁发改成本〔2020〕52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1年4月29日规定,决定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25年4月30日
各市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

  为加强我省高速公路车辆清障救援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清障救援服务收费行为,切实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高速公路清障救援工作由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统筹组织实施,具体工作主要由其建立的专职救援队伍承担。

  二、我省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三、清障救援机构实施救援清障服务应与当事人签订服务协议(当事人重伤或死亡等特殊情况除外),协议应载明服务单位、救援时间、拖移地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并向当事人提供结算清单及税务票据。清障救援收费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自觉接受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四、本通知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30日。

  附件:山东省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标准【见附件】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4月3日
(2020年4月7日印发)
解读《关于规范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4-10
2020年4月7日,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交通运输厅印发《关于规范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的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过程和起草背景

为规范高速公路救援清障服务收费,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根据《山东省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研究制定了《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清障服务收费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0]529号)。为确保相关政策科学、合理,《通知》印发前于2020年3月13日至3月19日向社会公开征集了意见建议。征集意见期间,接到邮件4个,电话2个,共7条意见。其中,有6条意见认为我省救援清障服务收费标准偏低,影响了高速公路清障救援行业的健康发展,建议参照邻省收费情况适当提高我省收费标准。经认真研究,根据征集意见反馈情况,为做好政策平衡衔接,决定参照河北、安徽等邻省收费标准,对拖车收费标准予以适当调整,吊车、货物装卸等收费维持原标准不变。

二、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救援主体:高速公路清障救援工作由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统筹组织实施,具体工作主要由其建立的专职救援队伍承担。

二是规范服务收费行为:清障救援机构实施救援清障服务应与当事人签订服务协议(当事人重伤或死亡等特殊情况除外),协议应载明服务单位、救援时间、拖移地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并向当事人提供结算清单及税务票据。清障救援收费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自觉接受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是规定救援服务收费标准。

山东省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收  费  标  准

拖车

车  型 

基价(拖行10公里以内收费标准。单位:元/车·次)

拖行费(拖行10公里以上,在基价基础上增加的费用标准,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单位:元/公里)

一类车

350

10

二类车

450

15

三类车

500

20

四类车

600

25

五、六类车

700

30

使用平板车的,一、二类车按上述收费标准执行。三类车1100元/车·次,四类车1300元/车·次,五、六类车1600元/车·次

更换车头牵引的,按1300元/车·次计收

吊车

一类车

400元/车·次

二类车

800元/车·次

三类车

1200元/车·次

四类车

1600元/车·次

五、六类车

2500元/车·次

吊货物

20元/吨

说明:

1.拖车、吊车、平板车清障救援服务收费按被救援车辆车型计费。车型分类按交通运输部行业标准执行。

2.吊车费是指将被救援车辆施救吊装并在停车场完成吊卸收取的费用。在同一事故现场,同一辆吊车对两辆以上事故车辆施救,每辆按60%计收。拖车费从现场拖车救援时计收。

3.拖、吊运载国家规定的易燃、易爆及放射性等危险品和车辆,应在监管相关危险品的政府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收费标准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上浮30%。

4.救援过程中拖车同时开展吊车作业,收取拖车费后,吊车收费按50%计收。

5.换轮胎按每个50元(每车150元)计收;解刹车按每轴50元(每车150元)计收。

6.需要铲车或叉车装卸货物的,均按基价300元/车·次、货物装卸费40元/吨(不足1吨按1吨计)计收。人工装卸货物的按80元/吨(不足1吨按1吨计)计收。本通知规定的货物装卸费是指从被救援车辆卸载至场地并从场地装运至转运车辆收取的费用。从被救援车辆直接装运至转运车辆或装、卸分离时,按装卸费的50%计收。

7.救援车辆到达现场,因车主原因不需救援的,按基价的60%计收;吊车按收费标准的50%计收。

8.被救援车辆(货物)的停车看护费执行各市收费标准,但空车不得超过30元/车·天,载有货物车辆(包括货物)不超过35元/车·天,单独货物不超过2元/吨·天。

9.上述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本通知未列入的收费项目,其收费标准由车主与清障救援机构协商确定,存在争议的,通过价格评估、调解等方式解决。





关于完善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
鲁发改价格〔2023〕993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

为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规范收费项目。我省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0〕529号)规定,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收费项目包括拖车费、吊车费、货物装卸费、车辆(货物)停车看护费,以及换轮胎和解刹车服务收费。未列入的收费项目,救援机构实施清障救援时,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服务费用。

二、严格政府定价管理。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项目全部纳入政府定价范围,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标准由清障救援机构与当事人,在鲁发改成本〔2020〕529号文件规定的最高标准范围内签订服务协议,协议载明服务单位、救援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清障救援服务收费使用税务票据,票据开具要严格按照要求列明收费项目和收费金额,严禁救援机构违反收费目录清单规定擅自增加收费项目。

三、强化服务和收费监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落实清障救援的主体责任,加强清障救援机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署要求,统筹组织实施好高速公路清障救援工作。救援机构实施车辆救援时,要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依据、救援服务单位名称、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救援机构不得扩大收费范围、超出规定标准收费,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以及只收费不服务等违规收费行为。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30日。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12月15日

http://fgw.shandong.gov.cn/art/2023/12/15/art_306787_62404.html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