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市容环境卫生划转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9-03-13 京财经一〔2009〕347号
各区县财政局、市政管理委员会:
为进一步推动首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进一步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建立健全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京发[2008]27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关于市容环境卫生划转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关于市容环境卫生划转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关于市容环境卫生划转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首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落实区县功能定位,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京发[2008]27号)、《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关于印发北京市新农村五项基础设施建设规划(2009年-2012年)的通知》、《北京市十一五时期环卫专业规划》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将农村地区环境卫生等7个市容环境卫生补助项目划转各区县政府,进一步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建立健全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为确保划转事项的有效落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划转事项的原则及管理职责
第二条 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划转的事项本着“责任明确、属地管理;重点保障、适当补助;统筹安排、综合考评”的原则进行管理。市政府补助划转事项的资金按照统一标准或比例进行测算并转移支付至各区县政府。
第三条 市市政管委作为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行业主管
部门,负责制定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各项设施建设、运行管理的标准;负责制定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考核办法;负责核准各区县的年度工作计划并下达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负责对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四条 市财政局按照《关于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方案》会同市市政管委制定划转事项的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并负责将资金转移支付到各区县;按照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划转事项有关资金管理办法和要求,根据市市政管委的考核意见以及划转事项支出责任的落实情况,提出转移支付调整意见报市政府。
第五条 各区县市政管委作为本辖区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责任部门,负责按照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各项设施建设、运行管理的标准制定本辖区内的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根据市市政管委批准的年度的工作计划和重点工作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年度预算;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各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并做好自查,确保市政府重点工作的落实。
第六条 各区县财政局负责按照市市政管委批准的工作计划落实下划资金及配套资金,保障本辖区内各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开展;负责对申报的预算进行审核批复;负责对划转事项的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 划转事项的基本内容及补助资金的分配方案
第七条 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划转的事项主要是农村地区环境卫生运行补助;城区环卫公厕运行补助;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补助;农村公厕建设补助;城市道路清扫保洁新工艺设备购置补助;冬季机械除雪设备购置补助;密闭式垃圾清洁站改造补助等七个项目。
(一)农村地区环境卫生运行补助事项是指农村地区环境卫生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包括清扫保洁,公厕保洁维护,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等工作。补助资金按照2006年农村地区常住人口和人均垃圾产生量,以及农村地区清扫保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的综合费用69.09元/吨的补助标准进行测算并予以划转。
(二)城区环卫公厕运行补助事项是指城八区环卫管理的公共厕所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包括公共厕所保洁、设备维护维修等工作。补助资金按照现有各区环卫部门管理的4936座公共厕所及每座平均1.25万元/年的补助标准进行测算并予以划转。
(三)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补助事项是指市政府计划用四年时间在各区县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完成50%的城镇常住人口覆盖区域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目标,并进一步巩固完善和推进扩大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成果。包括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地区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的体系建设和运行管理等工作。补助资金按照2007年全市城镇常住人口和每千人生活垃圾分类综合费用标准2.942万元以及补助30%的比例进行测算并予以划转。
(四)农村公厕建设补助事项是指市政府计划用四年农村地区公厕完成达标公厕的建设任务,包括公厕的数量、面积及相关配套设施等。补助资金按照平均年度建设计划和平均面积70平方米/座,以及1700元/平方米的补助标准进行测算并予以划转。
(五)城市道路清扫保洁新工艺设备购置补助事项是指市政府计划用三年时间推动本市城市道路清扫保洁新工艺工作,增加新工艺设备的购置,实现全市城市道路清扫保洁新工艺作业覆盖率达到80%的目标。补助资金根据城市道路清扫保洁新工艺设备要求,以及各区县现有的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作业设备的配备情况,按照平均年度投资计划和三分之一的补助比例进行测算并予以划转。
(六)冬季机械除雪设备购置补助事项是指市政府计划用三年时间推动本市城市道路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机械除雪能力建设工作,增加多功能机械除雪设备的购置,提高城市道路冬季机械除雪能力和应急水平,实现市区城市道路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除雪能力达到70%,郊区县城市道路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达到40%的目标。补助资金根据全市环卫专业作业队伍承担的城市道路机械除雪面积,多功能机械除雪车作业能力,按照平均年度投资计划和50%的补助比例进行测算并予以划转。
(七)密闭式垃圾清洁站改造补助事项是指市政府计划用三年时间完成现有974座密闭式垃圾清洁站的改造工作,按照环保和生活垃圾分类要求,改善清洁站及周边环境。包括清洁站改造、垃圾密闭压缩设备和除臭设备的配备以及渗沥液排放、噪声控制措施等。补助资金结合我市密闭式垃圾清洁站现有主要结构方式,对改造后密闭式垃圾清洁站的设施设备配备要求,按照平均年度改造计划和每座改造费用标准138.6万元以及15%的补助比例进行测算并予以划转。
第八条 上述划转事项中属于阶段性任务的,在规划实现后,各区县应根据市政府下一步工作重点以及市市政管委的意见,落实市容环境卫生相关事权范围内的各项支出责任,统筹使用划转资金与自有财力,确保市政府及市市政管委各项重点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第四章 划转事项的监督考核
第九条 建立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综合考核制度,市市政管委组织对各区县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情况从年度计划的制定与实施方案、资金保障、计划的执行与重点工作的完成情况、社会效益与社会评价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将纳入“市对区县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综合考核体系”,没有达到考核标准的区县政府,划转事项资金将进行相应调整。(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市市政管委、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