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地税收字〔1996〕041号
税谱®提示:根据《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度第4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度第6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部分条款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废止第二条、第三条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部分条款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废止第一条
近日来部分地区询问对硅石是否征收资源税,对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我省的硅铁行业,经过几年的扶持和发展,已形成一定的规模。为平衡税负,合理开采和利用资源,经1996年2月28日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对硅石(主要矿物组分为石英,主要化学成份为二氧化硅。工业上把二氧化硅及其杂质含量达到一定程度的石英岩,石英砂岩,脉石英称作硅石)比照石英砂按每吨3元征收资源税。
二、鉴于我省硅石的开采和生产多为个人或小集体零散作业,故在实际征管中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对实行独立核算,财务制度健全,能准确提供应税矿产品开采和销售数量的,以独立开采或生产应税矿产品的单位为纳税义务人;对个人或小集体开采销售应税矿产品应缴纳的资源税,由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在收购时代扣代缴。
三、资源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可根据应税产品的产量或成品与原矿的折算比例换算成课税数量,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的税款。
四、硅铁产品的折算比例定为1:1:8。其它以硅石为原料的产品折算比例由生产企业所在地(州、地、市)税务机关确定。
五、本通知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
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1996年3月1日起执行。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1996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