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继续执行济发改价格〔2019〕401号和济发改价格〔2020〕45号文件的通知
济发改价格〔2022〕380号
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及相关单位:
按照《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济政办发〔2018〕31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继续执行《关于我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济发改价格〔2019〕401号)和《关于北大槐树家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济发改价格〔2020〕45号),两文件有效期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济南市财政局 2022年11月29日
关于我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
2019-11-08
济南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及相关单位:
按照《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公共租赁住房试点工作的意见》 ( 济政发〔2010〕32号)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济政办发〔2018〕31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西蒋峪、清雅居等38个项目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项目租金标准。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仍执行原计算方式,即按照住户收入水平分为4个档次: 符合我市2012年度确定的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条件和具有市内六区常住居民户籍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租金标准为原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具有市内六区常住居民户籍且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50%(含)的,租金标准不超过同地段、同标准住房平均租金的30%(Ⅰ类标准);具有市内六区常住居民户籍且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60%(含)的,租金标准不超过同地段、同标准住房平均租金的50%(Ⅱ类标准);其他申请家庭或单身人员的租金标准不超过同地段、同标准住房平均租金的70%(Ⅲ类标准)。
经研究,西蒋峪和苑(原西蒋峪)、清雅居等28个项目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仍按照原租金标准执行,滨河雅居、滨河新居等10个项目按照2017年核定的标准执行(见附件)。
二、符合我市2012年度确定的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条件和具有市内六区常住居民户籍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租金标准为原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原廉租住房租金标准高于本项目公共租赁住房最低标准(I类标准)的,租金标准按最低标准(I类标准)执行。
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房屋建筑面积收取。实施租赁的单位可根据住房的朝向、楼层等具体情况在基准租金标准的基础上上下浮动5%。
四、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执收单位要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并在租金收取场所显著位置将文件依据、租金标准等情况进行公示。
五、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购建、维护、管理及其他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等。
六、本通知自2019年1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1月30日,原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济南市财政局济价费字〔2014〕75号、济价费字〔2015〕52号同时废止。
附件:2019年公租房标准1107.xls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济南市财政局
2019年11月7日
关于北大槐树家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
济南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及相关单位:
按照《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公共租赁住房试点工作的意见》 ( 济政发〔2010〕32号)和《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济政办发〔2018〕31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大槐树家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租金标准
按照住户收入水平分为4个档次,即:符合我市2012年度确定的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条件和具有市内六区常住居民户籍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租金标准为原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具有市内六区常住居民户籍且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50%(含)的,租金标准不超过同地段、同标准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30%(I类标准);具有市内六区常住居民户籍且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60%(含)的,租金标准不超过同地段、同标准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50%(II类标准);其他申请家庭或单身人员的租金标准不超过同地段、同标准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70%(III类标准)。项目基准租金标准如下:
北大槐树家园项目基准租金价格表
(单位:元/平方米.月)
序号
|
项目
|
I类标准
|
II类标准
|
III类标准
|
1
|
北大槐树家园
|
6.43
|
10.72
|
15.01
|
二、符合我市2012年度确定的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条件和具有市内六区常住居民户籍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租金标准为原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原廉租住房租金标准高于本项目公共租赁住房最低标准(I类标准)的,租金标准按最低标准(I类标准)执行。
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房屋建筑面积收取。实施租赁的单位可根据住房的朝向、楼层等具体情况在基准租金标准的基础上上下浮动5%(III类标准不上浮)。
四、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执收单位要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并在租金收取场所显著位置将文件依据、租金标准等情况进行公示。
五、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购建、维护、管理及其他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等。
本通知自2020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2月28日。
市发展改革委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市财政局
2020年2月6日
http://jndpc.jinan.gov.cn/art/2019/11/8/art_2189_4777628.html?xxgkhide=1
http://jndpc.jinan.gov.cn/art/2022/2/6/art_87407_4781250.html?xxgkhide=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