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台州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对 象 |
服务项目 |
服 务 内 容 |
服务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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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老年人 |
1 |
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
物质帮助 |
2 |
城乡居民基本 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物质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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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 |
3 |
老年人能力 综合评估 |
为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做好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
照护服务 |
4 |
社区居家照料 服务 |
为老年人居家养老提供相关活动场所和服务内容。 |
照护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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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法律服务 |
对有法律服务需求的老年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法律援助;老年人首次办理证明、确认遗嘱公证的,超过80周岁免费,70周岁至80周岁减半收费。 |
关爱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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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助餐服务 |
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老年助餐服务。 |
照护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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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意外伤害保险 补贴 |
为符合条件的低保、低边及高龄、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意外伤害保险补贴。 |
物质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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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人 |
*8 |
老年人健康体检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提供免费健康体检。 |
关爱服务 |
80周岁 以上老年人 |
*9 |
高龄津贴 |
为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90周岁以上可适当提高标准,县域范围内城乡同质同标;为10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长寿保健补助金(不重复享受)。 |
物质帮助 |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 |
10 |
养老服务补贴 |
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 |
照护服务 物质帮助 |
11 |
家庭适老化改造 |
按照相关标准,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家庭提供适老化改造服务。 |
照护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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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
12 |
护理补贴 |
为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
物质帮助 |
13 |
家庭养老 支持服务 |
对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
照护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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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老年人 |
14 |
最低社会保障 |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
物质帮助 |
特困老年人 |
15 |
分散供养 |
由县级民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照护服务 |
16 |
集中供养 |
由县级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照护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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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困难 老年人 |
17 |
探访服务 |
面向常住的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服务。 |
关爱服务 |
计划生育 特殊家庭 老年人 |
18 |
机构养老 |
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
照护服务 |
*19 |
养老服务补贴 |
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失能、失智、高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 |
照护服务 物质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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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 |
20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老年人提供生活补贴,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老年人和三级、四级智力、精神残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
物质帮助 |
*21 |
无障碍改造 |
为经评估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提供家庭无障碍改造。 |
物质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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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辅助器具配置 |
为符合条件且有需求的残疾老年人免费提供相应的辅助器具或对其购买辅助器具给予一定补贴。 |
物质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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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
23 |
社会救助 |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
物质帮助 |
对国家和 社会作出 特殊贡献的老年人 |
*24 |
机构养老 |
为老年残疾军人、退役军人、“三属”人员、道德典型,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提供适度价格优惠。没有兴建光荣院的地区,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孤老或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残疾军人供养服务需求。 |
照护服务 |
*25 |
优先享受 居家服务 |
优先安排老年残疾军人、退役军人、“三属”人员、道德典型享受居家养老日常照料等服务。 |
关爱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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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供养保障 |
对见义勇为致残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生活不能自理、家庭供养困难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落实供养保障。 |
照护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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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为台州户籍的外地老年人 |
27 |
老年父母投靠 成年子女落户 |
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申报户口投靠城镇地区成年子女。与城镇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生活,并已领取《浙江省居住证》的父母,申报户口投靠城镇地区成年子女的,不受前款年龄限制。 |
关爱服务 |
注:标*的为台州市在省级清单上增加或补充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