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的通告【全文废止】
青地税发〔1996〕81号
税谱®提示:根据《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度第4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度第6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部分条款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全文废止
为了巩固我国1994 年财税体制改革的成果,进一步调动中央和地方的两个积极性,最近,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6〕4号文件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青政办〔1996〕52号文件决定自1996年5月1日起对我省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的税收征管范围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通告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划定的税收征管范围,我省各级地方税务局负责下列12个税种和附加的税收征收管理。即: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包括地方国有、集体、私营企业 )、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资源税、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土地增值税、屠宰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根据上述税收征管范围和收入归属原则,备类纳税人应当缴纳的地方税收,自1996年6月1日起;按下列规定向地方税务局申报纳税:
( 一 ) 省内各种经济类型的工商企业(铁道、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除外)中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其应当缴纳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以及其他地方税收。仍向地方税务局申报纳税;既缴纳增值税或消费税又缴纳地方税收的工商企业,除地方各税仍向地方税务局缴纳外,其随增值税或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由原来向国家税务局缴纳改为向地方税务局缴纳。
( 二 ) 集贸市场内外缴纳营业税的个体工商户,其应当缴纳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随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仍向地方税务局申报纳税;缴纳增值税或消费税的个体工商户,其随增值税或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个人所得税,由原来向国家税务局缴纳改为向地方税务局缴纳。
( 三 )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中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其应当缴纳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以及其他地方税收,一律向地方税务局申报纳税;既缴纳增值税或消费税又缴纳其他地方税的企业,其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随增值税或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由原来向国家税务局缴纳改为向地方税务局申报纳税。
(四)对未取得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收,属于营业税应税收入(项目)的,一律到经营地地方税务局申请填开普通发票并按规定缴纳税款。但经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协商一致相互委托代征各自征收管理的税种的地区,也可向生产经营地地方税务局或国家税务局,申请填开发票并按规定缴纳税款。
三、这次调研税收征管范围,不存在税收负担变化和税收政策的变动问题。希望广大纳税人遵照上述规定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和代扣代缴税款。
四、全省各级地方税务局要坚持“法治、文明、效率、公正”的治税方针,廉洁行政,优化服务,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此,真诚地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关心支持监督指导地税工作。让我们携起手来,为我省税收事业的发展和振兴青海经济做出更大的贡献。
特此通告。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199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