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关于海拉尔铁路分局给水电力段汇总缴纳增值税等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内国税流字[2000]135号
税谱®提示: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或失效部分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1号),本文自2013年1月29日起全文失效。
呼伦贝尔盟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海拉尔铁路分局给水电力段在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请示》(呼盟国税流字[2000]34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对水,电段销售给铁路“三经企业”和路外用户的电力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但对其供应给铁路运营系统所属机构的电力,因属内部使用,不征收增值税。
二、水电段符合一般纳税人资格条件的,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范办法计征增值税,并对供应给铁路运营系统的电力所取得的进项税额规定作转出处理。
三、针对水电段点多线长及自身核算的特点,同意水电段下属的各分段、工区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其税款统一由海拉尔给水电力段和伊图里河水电段分别在段所在地汇总缴纳。
2000-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