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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修改进一步规范台州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市场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修改进一步规范台州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市场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台建〔2020〕10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和内部管理制度清理结果的通知》 ( 台建〔2022〕10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台州湾集聚区建设局,局机关各处室,市市政公用工程建设中心、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事务中心,市风景园林学会: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城〔2017〕27号)精神,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为规范我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保障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稳定健康发展的要求,我局决定调整《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台州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市场管理的通知》(台建〔2017〕238号),将第二条第二项,修改为:“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时,招标人可以根据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将投标人的企业信用作为评价内容;对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班子成员,可以以其个人任职资格、技术职务、个人信用等作为评价内容。在招标文件中可以明确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配备要求”。删除第三条第二项。经调整后重新发布如下:

一、明确停止资质申请受理

按照建办城〔2017〕27号文件精神,全市不再受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新申报及延续、变更等方面的申请。

二、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监管

(一)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要求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作为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养护业务的条件。施工企业持有园林绿化工程经营范围的有效企业营业执照即可承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养护业务。

(二)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时,招标人可以根据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将投标人的企业信用作为评价内容;对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班子成员,可以以其个人任职资格、技术职务、个人信用等作为评价内容。在招标文件中可以明确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配备要求。



(三)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应当组建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根据合同约定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具体可以按照附表要求配备:

工程规模

人员

数量(人)

岗位配备

小型工程(单项合同额<500万元)

3

项目负责人(园林专业中级职称)1人;

安全管理、质量管理等岗位人员2人。

中型工程(500万元≤单项合同额<1200万元)

4

项目负责人(园林专业中级职称)1人、技术负责人(园林专业中级职称)1人;

安全管理、质量管理、资料管理等岗位人员2人。

大型工程(1200万元≤单项合同额)

6

项目负责人(园林专业中级职称)1人、技术负责人(园林专业高级职称)1人;

施工管理、质量管理、资料管理等岗位人员3人,安全管理岗位人员1人。

备注:1.对于施工技术复杂的工程,可适当增加技术管理人员、施工员等人数。

2.施工现场管理和技术等人员的到岗履职情况,纳入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

三、完善信用评价信息管理

深化信用评价结果在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应用。政府投资和国有投资的招标项目应当使用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社会投资的招标项目可参照使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7月24日


来源:台州市文旅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