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内财税[2010]2171号
各盟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0〕84号
)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为扩大就业,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