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和集中处置工作的通知
台政办发〔2016〕4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年8月26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和集中处置试行办法》(浙政办发〔2015〕82号,以下简称《
试行办法》)精神,切实减少农业安全隐患,保护生态环境,有效推进“多城同创”、“五水共治”及“肥药双控”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全面推进我市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和集中处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
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生态文明、美丽台州”建设为目标,按照“市场运作、政府扶持、属地管理”原则,建设以“市场主体回收、专业机构处置、公共财政扶持”为主要模式的农药废弃包装物无害化处置长效机制,全面实施农药废弃包装物统一回收和集中无害化处置,杜绝农田白色污染,打造绿色、安全、和谐的清洁田野和环境整洁、优美的新型农村,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明确工作目标
在前期开展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和集中处置试点的基础上,2016年全面推进全市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和集中处置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均要建立和完善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和集中处置体系,全年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率达到70%以上,回收后无害化集中处置率90%以上。到2017年底,力争全市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率达到90%以上,回收后无害化集中处置率100%以上,全面减少农业面源污染。
三、突出工作重点
(一)落实农药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全市各地农药经营单位应当按照《
试行办法》要求,制定完善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制度,各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对所销售的农药进行标记,并建立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台账。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工作的指导和监管,落实农药经营单位回收的主体责任。
(二)确定农药废弃包装物的归集单位。按照“集中、方便、高效”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通过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方式确立1家以上农药批发经营单位负责本地农药废弃包装物的归集和运输,各地应在2016年6月底前落实农药废弃包装物归集单位及堆放场所。
(三)确定农药废弃包装物的处置单位。农药废弃包装物属于危险废物,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市环保局要加强对项目无害化处置的指导与监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环保局要负责指导与监管当地已回收农药废弃包装物无害化处理工作。
(四)制定相对统一的回收处置资金政策。各县(市、区)政府要研究出台相关政策,要统一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标准和相应金额;要统一回收工时费和保管费、归集保管及运输费等。
四、落实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农业、环保、财政、供销、林业、水利、建设、卫生等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负责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处置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考核。各县(市、区)政府要相应成立组织机构,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落实财政资金,确保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处置工作顺利实施。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县(市、区)政府对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处置工作负总责。各级农业、环保、财政部门要根据《
试行办法》要求,切实履行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和集中处置相关职责;供销或政府指定部门负责落实本地农药废弃包装物归集单位及堆放场所;林业、水利、建设、卫生等部门负责各自领域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工作,共同推进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和集中处置工作。
(三)加大宣传引导。各地要充分利用媒体和社会舆论,加强宣传引导和教育,强化对农药废弃包装物乱丢、乱弃危害性和安全处理重要性的宣传,增强农药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的生态文明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引导其自觉妥善处置农药废弃包装物。各地要及时总结交流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为全面推进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和集中处置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严格监督考核。2016年,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和集中处置工作已纳入省对市、县平安考核。市级各相关单位和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把其作为重点工作,落实工作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农业和环保部门要加强监管,依法查处农药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未按规定实施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要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依照规定追究责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