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价格一发〔2017〕14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延长鲁发改价格〔2019〕1236号等文件有效期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2〕1051号》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各设区市物价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公用事业局)、水利(务)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和《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有关要求,扎实推进水价改革,省物价局、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联合制定了《山东省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抓好组织实施。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附件:山东省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
省物价局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水利厅
2017年12月29日
附件
山东省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
我省是一个水资源严重短缺的省份,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不足全国的1/6,属北方严重缺水地区之一,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城镇缺水形势十分严峻,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瓶颈。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推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实施国家节水行动”。积极引导城镇非居民用户节约用水,是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的重要举措。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能有效发挥价格杠杆在水资源优化配置、水需求调节等方面的作用,对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山东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和《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有关要求,扎实推进我省水价改革,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要以保障非居民用户合理用水需求为前提,以严格用水定额管理为依托,以改革完善计价方式为抓手,通过健全制度、完善标准、落实责任等手段,提高用水户节水意识,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节水型社会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因地制宜,科学研究。各设区市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资源禀赋条件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对计费周期、资金用途、实施时间等认真研究,进行科学、合理的界定,制定符合各自实际的具体实施方案。
(二)保障需求,节约用水。科学制定定额(计划)标准、确定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既要保障非居民用户合理用水需求,又要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引导和促进节约用水。
(三)合理布局,稳步推进。立足本地用水结构,积极谋划,率先对条件较为成熟的县(市、区),以及重点行业和用水大户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不断积累经验,完善政策,逐步扩大实施对象范围,循序渐进、全面推开。
三、主要内容
(一)实施范围。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实施范围为使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
(二)用水定额。各设区市要严格执行我省行业取水定额标准。我省行业取水定额标准没有涵盖的行业,可选用国家分行业取水定额标准;国家和省行业取水定额标准均未覆盖的行业,各设区市可根据用水户的生产、经营用水实际情况,制定该行业用水计划(定额)。各设区市可制定严于国家和省的行业用水定额。
行业取水定额标准如有调整的,各设区市要根据修订的省行业取水定额标准,及时调整用水计划(定额)。
(三)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各设区市要根据用水定额(计划),充分考虑水资源稀缺程度、节水需要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
1.分档水量。原则上,水量分档不少于三档。第一档水量基数为行业取水定额(计划)水量,保证用水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第二档水量原则上不超过行业取水定额水量2倍;第三档水量为超过第二档水量部分。
2.加价标准。原则上,第一档水量价格执行规定的到户水价,第二档水量加价标准不低于1倍,第三档水量加价标准不低于2倍。对“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超定额用水量部分,价格按照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加价标准加倍收取。
具体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由各设区市自行确定,有条件的市可从严制定收费标准。
(四)加价项目。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原则上仅为基本水价加价,不包含水资源费(税)、污水处理费和城市教育附加费。各设区市已按省物价局等五部门《
关于印发〈关于积极推进水价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价格发〔2011〕183号)文件有关规定,对水资源费(税)、污水处理费另有加价政策的,可执行其规定。
(五)计费周期。计量缴费周期由各设区市在充分考虑非居民用户用水习惯和生产周期性差异等因素的基础上自行确定,原则上以季度作为一个周期进行核定。有条件的地区(行业)也可以按月实行加价收费。
(六)资金用途。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形成的收入应纳入同级财政,要“取之于水,用之于水”,可用于管网及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等;也可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对节水成效突出的企业进行奖励,用于企业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工艺推广等。资金征收和使用具体管理办法由各设区市制定。
(七)实施时间安排。2018年6月底前, 各设区城市要建立完善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2020年底前,各县(区、市)全面建立实施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水资源节约利用工作,将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改革列为《山东省全面深化改革重要举措实施规划(2014-2020年)》重要改革事项和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年度工作要点。各设区市要高度重视,深刻认识推进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改革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主体,细化任务分工。要深入调研、科学论证,广泛听取意见,结合各地实际,尽快制定本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进度和时限要求,突出重点、分类推进。已出台相关制度的地区要根据本方案,进一步完善和细化有关政策规定。各设区市有关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建立工作机制,形成改革合力。价格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做好分档水量划分和加价标准制定等工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做好计费周期确定和超定额(计划)用水的核定等工作。
(二)推进成本监审,加大信息公开。各设区市要不断完善成本监审机制,将成本监审作为政府制定和调整价格的重要程序。要加强对供水企业成本的常态化监审,进一步建立健全供水企业信息披露机制,推进供水企业成本公开和定价成本监审结论公开,扩大公众参与范围,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保证工作程序明晰、规范、公开、透明。
(三)完善配套措施,推进水价改革。各设区市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广泛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加快完善用水计量设施,积极推行智能化管理,提高用水计量效率和精准度,为建立健全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提供基础条件。各设区市可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建立节水激励机制,对用户定额(计划)内用水的节约部分给予适当奖励。要逐步理顺城市供水价格体系,建立完善城市供水价格形成、价格调整的长效机制。水价改革要与国家、省有关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污水处理费调整、水资源费(税)等政策相结合,创新体制和机制,统筹部署,将落实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等各项水价改革工作一并协调推进。鼓励有条件的市积极探索水权交易试点,对节约水权进行交易。
(四)强化督导落实,加强舆论引导。各设区市价格和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强化对辖区内县(市、区)的工作指导、跟踪分析和督导检查,及时解决实施中遇到的问题,确保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省物价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将跟踪督促各设区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落实情况。同时,各设区市、县(市、区)以及相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强化水情教育,引导群众和各用水主体树立节水观念,提高节约用水自觉性。要采取多种方式开展政策解读,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传播正能量,推动形成社会共识,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2020年底前,各设区市于每年6月15日、12月15日前向省物价局、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报送本市推进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工作进展情况,省物价局、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将实施检查,通报各设区市工作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