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基层渔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舟政发〔2010〕55号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4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舟政发〔2020〕33号
)规定, 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推进全市渔农技推广、动植物防疫和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渔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强化基层渔农业公共服务,保障现代渔农业健康发展,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09〕80号)要求,结合舟山实际,现就加强和推进我市基层渔农业(包括林业、渔业、水利,下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基层渔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基层渔农业公共服务体系是国家设立在基层的公益性服务组织体系,是各级政府为渔农民提供渔农业服务的桥梁和纽带,是渔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渔农业发展的重要支撑力量。加强基层渔农业公共服务,是各级政府应该履行的基本职责。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强渔农业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创新管理体制,提高人员素质,力争三年内在全国普遍健全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逐步建立村级服务站点”。省政府也明确要求,2010年年底前基本建成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务必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推进我市基层渔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该项工作作为今年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抓出实效。
二、我市基层渔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改革创新,以满足“三渔”、“三农”服务需求为出发点,按照总体规划、统一实施、加快建设、全面到位的思路,加强机构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和条件建设,全面提升基层渔农业公共服务体系的公共服务能力,为我市渔农民持续增收和渔农村经济全面发展提供有效的服务支撑。
(二)目标要求。着眼于新阶段渔农业、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增强渔农业公共服务能力为目标,按照有机构、有人员、有制度、有支撑、有保障的“三位一体”(渔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基层渔农业公共服务体系要求,2010年底前,在全市基本建成运行高效、服务到位、支撑有力、群众满意的全面覆盖县(区)、乡镇(街道,特指涉渔涉农街道,下同)、社区(村、户)的基层渔农业公共服务体系,真正发挥好为农服务的主导作用。
三、建立健全基层渔农业公共服务机构
(一)健全县级渔农业公共服务机构。
1.健全渔农技推广机构。进一步健全县级渔农技推广专业机构(种植、林业、渔业、农机等专业技术推广机构),深化农技推广首席专家、农技指导员等制度,充实技术力量,加强指导和服务能力建设。
2.完善动植物疫病防控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
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等要求,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动物防疫能力建设。加强植物保护、植物检疫、森林病虫防治、水生动物疫病防治机构建设,健全机制,配足人员。
3.建立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结合现阶段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加快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尽快落实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
(二)建立“三位一体”乡镇渔农业公共服务机构。
1.科学设置机构。整合现有乡镇农技机构(农技站、林业站、农机站、畜牧兽医站、渔技站等),建立完善集渔农技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渔农产品质量监管“三位一体”的综合性服务机构,已经设置乡镇渔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的,可将其更名为渔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少数产业比较单一,没有设置渔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的乡镇,可根据当地承担的渔农业公共服务职责任务,在现有的相关事业机构中增挂渔农业公共服务中心牌子或设置适当数量的岗位。街道办事处可根据实际需要,参照乡镇进行设置。
2.明确工作职能。乡镇(街道)渔农业公共服务中心,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渔农业产业特点,主要承担渔农技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公益职能,具体是:(1)渔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设施的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2)渔农业病虫害、有害生物及疫情、灾情的监测、预报、防治和处置;(3)渔农产品生产过程中质量安全的监管与配置服务;(4)渔农业资源管理、生态环境和投入品使用监测,农机安全监理和渔业生产、水利设施安全;(5)森林火警火灾预报和森林防火;(6)渔农业公共信息服务;(7)渔农民公共培训教育;(8)休闲渔农业管理、服务和指导。
3.合理配置人员编制。各县(区)、新城管委会要按照《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畜牧兽医体系改革切实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5〕31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5〕32号)以及《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乡镇农业公共服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实施意见》(浙编办发〔2010〕1号)精神,根据充实渔农技推广、强化动植物疫病防控、配备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力量的原则,整合乡镇(街道)现有相关人员编制,通过内部调剂和公开招聘的办法,配备落实畜牧防疫、植保植检和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
(三)推进渔农村社区(村)渔农业公共服务站点建设。
根据乡镇(街道)渔农村社区规模和渔农业产业实际,依托社区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建立社区(村)渔农业服务站点,选配兼职农技助理员和疫情测报员,人员可从大学生村官、乡土人才或村干部中选任,协助责任农技员承担社区(村)级渔农技指导、动植物疫病防控、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这些人员由县(区)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免费培训相关技术,并可按工作量补助一定的报酬。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可建立村组渔农业服务网络,提高渔农业公共服务覆盖面。
(四)发挥社会化渔农技服务力量作用。
积极发挥种养殖专业大户、科技示范户、乡土人才、专业合作社、渔农业龙头企业等渔农业主体的技术优势和示范带动作用,不断延伸渔农业公共服务。责任农技员要在每个社区(村)联系和培育若干名专业示范户,使其成为渔农业技术、渔农产品质量安全、动植物防疫的示范户、辅导员,发挥其贴近渔农民、示范带动能力强的优势,使渔农业公共服务真正联接到户,实现渔农业生产环节公共服务的全面覆盖。积极发展动物诊疗、植保、农机服务合作社等农业服务延伸组织。
四、逐步改善基层渔农业公共服务能力
(一)改善服务条件。按照“多功能、一体化”的要求和“因地制宜、统筹规划、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基层渔农业公共服务条件建设,落实办公用房、办公设施和渔农产品质量简易检测实验室等,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与交通工具,确保渔农技人员能够及时、便捷、高效地开展各类公共服务。加强社区(村)级服务站的办公、宣传以及培训、信息等设施建设。
(二)建立试验示范基地。围绕当地现代渔农业发展的要求,由推广机构自办或依托良种繁育场、种养大户、农机大户、渔农业企业、渔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按照“一业为主、多种示范”的原则,开展新品种、新技术的试验、示范和推广工作。各县(区)每个主导产业应建立若干渔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园,乡镇(街道)建立若干渔农业科技示范场,做到示范有现场,社区(村)级重点培育一批渔农业科技示范户。
(三)全面提升基层渔农技人员素质。各县(区)政府要建立渔农技人员知识更新培训制度,落实现有渔农技人员知识更新培训和社区(村)级渔农技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计划,通过多种方式,经常性开展县(区)、乡镇(街道)渔技人员及社区(村)渔农技推广助理员的知识更新培训,不断提高渔农技人员的知识和业务水平。对现有渔农技人员中年龄较轻、素质较好的骨干技术人员,要分期分批选送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进行专业学历教育或研修深造,县(区)、乡镇(街道)45周岁以下渔农技人员要基本达到大专以上学历。实施大学生下乡支渔支农计划,积极鼓励大学毕业生到基层从事渔农技推广服务工作,要引导支持大学生村官学习、从事村级渔农技服务,对表现好的要选拔聘用到乡镇(街道)渔农技队伍中来。对渔农业专业大学毕业生到渔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民办渔农业科研机构从事渔农技工作的,今后基层渔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在公开招聘时按有关规定优先聘用。
五、切实加强对基层渔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基层渔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要建立由政府牵头,人事(编制)、财政、科技及渔农口各相关部门组成的领导机构和实施小组。各乡镇(街道)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在深入调查研究、摸清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及配套政策,并认真组织实施。同时,强化督查考核,将基层渔农业公共服务工作纳入对乡镇(街道)、部门年度综合目标考核。
(二)加强政策保障。认真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精心组织试点示范,积极总结经验,以点带面,全面推进基层渔农业“三位一体”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确保在年底全面完成建设任务。结合基层渔农技推广特点,鼓励渔农技人员创业创新、开展技术承包、创办科技示范基地,进一步发挥渔农技人员技术特长。出台考核奖励政策,对在渔农业“三位一体”公共服务中,经费保障到位、工作业绩显著的乡镇(街道)渔农业公共服务中心给予奖励,并对成绩突出的个人给予表彰。
(三)落实建设经费。各级财政要进一步加大对基层渔农业公共服务的经费投入,开展县(区)、乡镇(街道)、社区(村)渔农业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其人员和工作经费要全额列入县(区)、乡镇(街道)财政预算,确保工资、奖金、福利及办公、设施、技术培训、示范基地建设等各项经费足额到位。对动物防疫等公益性服务项目,要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建立动物防疫组织,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保强制免疫、疫情测报、产地检疫协检等基础性动物防疫措施落实到位。市财政安排必要的专项资金,支持基层渔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四)健全规章制度。基层渔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需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包括岗位目标、责任落实、绩效考核、运行机制等,进一步提高公共服务能力。绩效考核要有渔农业主管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服务对象组成,考核结果作为奖金发放、职称评审、项目支持的重要依据,促进渔农业公共服务制度化、规范化、长期化。
(五)强化监督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及时发现并解决建设中遇到的各类问题。积极借鉴和推广仙居等地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方面的经验和做法,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要求,努力建设机构完整、队伍精干、功能齐全,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能担当现代渔农业建设重任的新型渔农业公共服务体系。
二○一○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