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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废弃农地膜回收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废弃农地膜回收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舟政办发〔2018〕149号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4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20〕33号规定, 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建设美丽乡村的相关文件精神,深入开展“整洁田园”行动,减少废弃农地膜对农村生态环境的污染,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开展废弃农地膜(无利用价值废旧地膜)回收处理是防控“白色污染”,促进农业绿色发展的需要。充分利用废弃农药包装物回收处理网络体系,开展废弃农地膜定点回收整理,集中统一无害化处理,形成由回收网点折价收购,回收企业归集处置,责任主体规范管理,相关部门协调监督,政府资金予以保障的可持续回收处理网络和工作机制。

二、目标任务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从2018年12月起,先从舟山本岛(包括金塘、册子、朱家尖)开展废弃农地膜回收、处理工作,今后再向全市推行,实现全市废弃农地膜全回收。

三、职责分工

为顺利推进我市废弃农地膜回收处理工作,将废弃农地膜回收处理工作纳入舟山市废弃农药包装物回收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管理范畴,领导小组定期研究相关政策与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明确市、县(区)农林、环保部门为监管主体,市、县(区)供销部门为责任主体,回收企业和基层回收网点为实施主体。

(一)监管主体:市农林部门负责实施范围内回收处理工作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指导,环保部门负责无害化处置的执法监管,县(区)农林、环保部门分别承担辖区内的监管责任。

(二)责任主体:市供销社负责废弃农地膜回收处理实施方案的制定,统筹回收网点规划布局,人员培训和资金结算等。县(区)供销部门负责辖区内回收网点布点、指导实施主体开展工作。

(三)实施主体:回收企业由责任主体公开向社会招标确定。主要职能是负责废弃农地膜的收集、储运、焚烧处理,回收网点补助费用的结算等。基层回收网点负责废弃农地膜回收、台账记录等。

四、经费保障

定海、普陀两区及各功能区要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将回收处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市财政根据两区和各功能区回收处理费用按7:3比例给予配套补助。费用结算办法由领导小组明确。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废弃农药包装物回收处理工作领导小组要高度重视废弃农地膜回收处理工作,定期召开工作例会,研究解决废弃农地膜回收处理工作出现的各种问题。各县(区)政府和各功能区管委会及所属乡镇(街道)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抓好辖区内废弃农地膜回收工作。

(二)组织宣传发动。各地各相关部门要通过电视、报刊等媒体,加强对废弃农地膜回收处理工作的宣传,让广大农民充分认识保护环境的重要意义,引导全民积极参与回收的工作氛围,为建设海上花园城市共同努力。

(三)加强部门合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统一部署,落实职能处室和人员,切实履行职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市和定海、普陀两区及各功能区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及时拨付回收处理资金;市、区农林部门要定期开展检查,查处投机性回收等行为;市、区环保部门按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负责无害化处置执法监管;回收企业要及时将回收款和补助款分发到各基层回收网点,确保回收补助资金的落实。

(四)强化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回收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经常组织检查指导,对实施主体和回收网点回收台账进行核查,一旦发现提供虚假回收等行为,要及时追缴补助资金,取消回收资格。

(五)严格考核验收。每年年底前,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照回收处理情况进行考核验收,并兑现各项政策。对验收中所发现的问题,要采取切实改进措施,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本意见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舟山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