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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潍政办字〔2013〕11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决定》 ( 潍政发〔2018〕14号)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23.08.29

税谱®提示:根据《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 ( 潍政发〔2023〕5号)规定,继续有效,不再设定有效期,施行过程中需要修改或废止的,由实施部门按程序自行处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潍坊军分区:
     《山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13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认真贯彻落实《规定》要求,切实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规定》宣传工作。省政府制定出台《规定》,明确火灾高危单位的界定条件、防火措施、监督管理和承担的法律责任,对进一步加强社会单位的科学分类和依法管理,规范单位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行为,切实提高火灾高危单位的自防自救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贯彻,切实掌握《规定》的主要内容,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官方微博等媒体,传播《规定》出台的信息,在当地报刊、官方网站刊登《规定》全文,通过召开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座谈会、消防工作归口职能部门负责人培训班,宣传《规定》的执行要点,为《规定》全面实施打下坚实基础。
     二、全面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的领导,统筹研究、协调解决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重大问题。要建立完善部门联合执法、信息共享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合力整治火灾高危单位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出现重大消防安全问题的,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强化对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对管辖范围内的单位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完成现有符合界定标准的火灾高危单位统计工作,建立工作台账。要在当地报纸和官方网站公告火灾高危单位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至少每半年、对其他火灾高危单位至少每年进行1次系统性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火灾高危单位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存在火灾隐患经告知拒不整改的,要严格依法处罚。
     四、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自主管理。凡符合界定标准的单位都要主动办理火灾高危单位登记,全面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火灾高危单位要建立“每周一查、季度例会、宣传教育、年度责任告知”四项制度,实行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度的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安装智能消防设施,定期进行电气防火检测、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实行消防安全标识化管理,大力加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积极推行消防安全评估制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每年对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上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五、积极强化社会公众舆论监督。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要进一步完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制度,充分发挥“96119”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热线的作用。广泛发动进入火灾高危单位的个人,认真履行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灭火工作的义务。鼓励群众对发现火灾高危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要积极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投诉举报。对热心消防公益事业、主动报告火警和扑救火灾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奖励。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16日
来源:潍坊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