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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归口到农村信用联社的原城市信用社适用税收政策等业务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归口到农村信用联社的原城市信用社适用税收政策等业务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内国税所字[1998]520号

税谱®提示: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15年12月30日规定,全文废止

巴彦淖尔盟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归口到农村信用联社的原城市信用社执行何种税收政策等业务问题的请示》(巴国税所字[1998]42l号)悉。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一、已归口到农村信用联社管理的城市信用社(包括经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分行批准已更名为农村信用社的),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制定新的政策前,仍执行城市信用社财务、税收政策。

二、归口后的城市信用社仍执行33%的所得税税率。

三、归口后的城市信用社仍执行《城市合作银行、信用社贷款呆帐处理实施办法》。

四、在实际工作中,如发现农村信用联社(归口后的城市信用社)执行政策有错误的,应随时予以纠正。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