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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工作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工作的通知

舟政办发〔2018〕134号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4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20〕33号规定, 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工作,全面提升我市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根据《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浙政办发〔2018〕12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的宣传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站、微信、微博等渠道做好新版《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的宣传工作,普及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防灾减灾知识,提高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二、进一步明确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职责

按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属地化发布要求,市气象局所属市级气象台加强对县级气象台的气象灾害预警业务指导,县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按照职责向社会统一发布(变更、解除)本级行政区域(含辖区内管委会)及管辖海域内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及时向有关灾害防御、救助部门通报。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当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有关工作。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及混淆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近似信号。

舟山市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舟山气象”微信公众号、“舟山应急”微信公众号、舟山天气网、“舟山气象”微博、华数数字电视、舟山电视台各频道、舟山人民广播电台各频道作为全市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和传播的权威渠道。县级政府也要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权威发布渠道和传播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各相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资源及时向社会传播最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各权威发布和传播渠道应自收到当地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预警信号发布、变更、解除通知后15分钟内播发。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和通信运营企业应当与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获取机制,准确、及时、无偿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即时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三、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和响应机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照最新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修订或完善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开展预案演练,落实防御措施。结合各类气象灾害防御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为先导的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

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5日起实施。《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的通知》(舟政办发〔2008〕109号)同时废止。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舟山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