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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医疗保障局泰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泰州市农村低收入人口10种重大疾病医疗保障专项救治等工作的通知

泰州市医疗保障局泰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泰州市农村低收入人口10种重大疾病医疗保障专项救治等工作的通知
泰医保发〔2019〕95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各分局,各市(区)卫健委,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精神,不断提高城乡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缓解参保人员的经济负担,根据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五部门《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低收入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的通知》(苏卫医政〔2018〕6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在对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等20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大病参保患者进行专项救治基础上,将肝癌、肝硬化等10个病种纳入我市低收入人口重大疾病医疗保障专项救治实施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救治病种

共新增病种10个,分别为:肝癌、肝硬化、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白内障、尘肺、神经母细胞瘤、儿童淋巴瘤、骨肉瘤、地中海贫血、尿道下裂。

二、救治对象

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居民,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困难人员为医疗救治对象,纳入10种重大疾病医疗保障专项救治范围。

1.建档立卡农村低收入人口;

2.经民政部门核实核准的农村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医疗救助对象;

3.农村计划生育特困家庭人员。

以上对象第一诊断明确为10种救治病种之一,由定点救治医院按临床路径实施规范救治。

三、定额标准

新增10种重大疾病专项救治定额标准(见附件),由各定点救治医疗机构按医疗等级执行。

四、费用结算

1.费用结算按病种定额标准收付费,由城乡居民医保支付限额范围内实际发生费用的70%,最高不得超过定额标准的70%;医疗救助基金支付限额范围内实际发生费用的20%,最高不得超过定额标准的20%。享受重大疾病专项救治待遇,不再享受特殊病门诊、特药、大病保险及托底保障待遇。

2.对符合救治条件的重大疾病患者实行即时结报。患者完成治疗后,只需缴纳个人自付部分,其余费用由定点救治医院先行垫付。

3.定点救治医疗机构按月向各地医保经办机构申报费用结算,经审核后予以支付。

五、其他工作

1.城乡参保居民患儿童白血病、先心病、乳腺癌、宫颈癌、耐药结核病、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病、艾滋病机会感染、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Ⅰ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卒中、结肠癌、直肠癌等20种重大疾病的,符合医疗救治条件的患者救治费用标准及费用结算,扩大到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的建档立卡农村低收入人口、经民政部门核实核准的农村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医疗救助对象和农村计划生育特困家庭。如享受重大疾病专项救治待遇,不再享受特殊病门诊、特药、大病保险及托底保障待遇。

2.将噬血细胞综合症参照城乡居民门诊特殊病种报销办法执行。

附件:泰州市农村低收入人口新增10类重大疾病专项救治定额结算标准

泰州市医疗保障局 泰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12月6日
来源:泰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