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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西北内蒙古分公司增值税缴纳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西北内蒙古分公司增值税缴纳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内国税流字[2005]15号

税谱®提示: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本文自2011年8月31日起全文失效。

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国家税务局:

据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西北内蒙古分公司和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反映,中国石化集团为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减少核算层次,降低经营风险,提高经营效益,要求各省公司对所属机构实行财务集中管理、统一核算办法。为适应企业核算体制、支持企业深化改革,同时确保国家税收的及时足额入库,并兼顾盟市、旗县既得财政利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的规定,经研究,对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西北内蒙古分公司(以下简称区公司)实行增值税就地预缴和区公司统一结算清缴办法。现将具体征管办法明确以下:

一、区公司所属的盟市(旗县)公司、加油站在当地国税部门只办理注册税务登记,同时办理发票领购手续。盟市(旗县)公司、加油站按当期应税销售收入(不含增值税)0.6%的预征率计算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向盟市(旗县)公司及加油站所在的国税征收机关申报纳税。其计算公式为:

预征增值税税额=应税销售额×预征率。

二、区公司月末依据其全部应税销售额和进项税额,计算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并根据经当地国税机关审核确认的《预缴增值税情况统计表》(附表一)扣除盟市(旗县)公司、加油站已预缴的增值税额,计算应补(退)税额,向区公司所在地的国税征收机关申报缴纳。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增值税额=当期全部销项税额—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补(退)税额=应纳增值税额—盟市(旗县)公司、加油站预缴的增值税

三、盟市(旗县)公司、加油站在当地发生的运费、修理费、办公费、电费等费用所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应在每月终了后汇总填制《增值税进项税额确认表》(附表二),经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后,逐级上报区公司,作为汇总清缴增值税时计算其进项税抵扣的依据。

四、区公司、盟市(旗县)公司和加油站相互间移送的油品属内部移库,不预缴增值税

五、预征率的调整,由盟市国税局根据实际提出意见后报自治区国税局确定。企业在区内其他盟市设立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由区公司报自治区国税局确认后,通知有关地区依法纳税。

六、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西北内蒙古分公司系统实行增值税就地预缴和区公司统一结算清缴办法后,其增值税金税工程开票、认证、报税、稽核系统管理,以及增值税申报纳税“一窗式”管理,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国税局的现行规定执行。各有关地区的国税征管部门要认真做好衔接配合工作,确保各项管理制度的到位和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预缴增值税情况统计表

2、增值税进项税额确认表

3、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西北内蒙古分公司系统预缴增值税名单
2005-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