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台州供电公司关于发布《台州市住宅小区供配电工程建设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台建〔2023〕32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台州湾新区建设局,台州湾新区(高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各供电公司:
由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台州供电公司修编的《台州市住宅小区供配电工程建设技术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已通过审查、公示,现印发给你们。本规定用以指导本市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各单位在项目规划、设计和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规划前期衔接。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规划以及本《规定》,将供配电设施配置要求纳入规划条件或选址通知书。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立项阶段前,征求供电企业关于项目供电相关原则意见。供电企业应积极参加项目设计方案联合审查等会议,提出供配电设施用房等相关审查意见。
二、严格落实各方责任。设计单位应严格按本《规定》开展施工图设计工作,设计前应征得供电企业出具的供电方案;施工图审查机构对不按照本《规定》进行设计的,不得颁发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建设单位对设计质量负首要责任,依据供电方案和经审查同意的设计文件,做好供配电设施建设,不得以优化或变相优化为理由要求设计单位降低设计标准,压缩建设成本。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开展工程质量监督时,应当督促施工、监理单位严格按图施工,不得通过设计变更联系单等方式降低设计标准,确保设计成果得到有效落实,切实从源头上提高工程质量安全水平。
四、做好信用信息公开。开发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监理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违反本本《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监理的,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切实查清责任,并依据有关信用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惩戒,确保本《规定》得到全面有效落实。
本《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起试行,2023年4月1日之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住宅小区项目或取得项目选址审批意见的划拨类住宅小区项目均按本《规定》执行,原《关于发布台州市住宅工程配电设计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台建〔2017〕156号)、《关于推进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建设的实施意见》(台建〔2020〕35号)文件即行废止。
本《规定》由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管理,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台州供电公司等编制单位负责解释。
附件:台州市住宅小区供配电工程建设技术规定(试行)【见附件】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台州供电公司
2023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