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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防雷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防雷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
台政办发〔2017〕7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年8月26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推进防雷社会事业科学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程度减少雷电灾害损失,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气象局等部门关于浙江省优化管理服务促进防雷安全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71号)和《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气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事业公共财政保障工作的通知》(浙财农〔2015〕263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台州实际,现就优化管理服务、促进防雷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完善防雷安全归口管理和分工负责机制

  各县(市、区)要依法履行防雷安全的综合监管职责,将防雷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监管体系,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全面落实防雷减灾责任和措施。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本行业(系统)的防雷安全监管职责,气象部门要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规划、指导、监督和管理。气象、建设、经信、安监、质监等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切实抓好防雷行政许可、技术服务、产业发展、安全监管、行业自律等工作。

  二、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行政许可和安全监管机制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各有关部门要对各行业中涉及的建设工程履行防雷许可和安全监管。要按照 “最多跑一次”改革部署,落实首问协调责任,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建设工程的许可申请,要负责收件后联系气象部门,由气象部门对项目归口管理归属进行内部流转。工程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按规定取得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专业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合格报告,并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提交。

  三、落实防雷安全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各县(市、区)要督促落实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防雷重点单位的防雷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防雷装置定期安全检测和隐患排查整改机制,并将防雷装置检测信息定期公开发布。安监部门要加强对有关部门开展防雷安全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强化防雷安全检查,完善防雷安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制度,督促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及业主单位等各方履行防雷安全责任。

  四、健全防雷检测机构管理和市场监管机制

  取消防雷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许可,全面开放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市场。气象部门要加强防雷检测机构管理,建立防雷检测机构红黑名单管理制度,探索开展信用评级活动,及时公布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专业机构信用信息。气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防雷技术服务市场监督管理办法,促进防雷技术服务产业健康发展。

  五、提升防雷减灾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水平

  气象部门要加快雷电监测预警体系建设,推进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健全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强化防雷减灾知识宣传,切实提升全社会雷电灾害防御能力。各县(市、区)要重点强化对易燃易爆、人员密集、涉及国计民生等场所的防雷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场所和单位要将防雷检测形成的检测报告按时报送当地气象主管部门。健全雷击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因防雷措施不到位或灾害应急处置不当造成重大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强化防雷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运行保障

  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防雷安全工作,将防雷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要明确防雷安全监管和公共服务等气象事业的基础性、公益性定位,保障雷电灾害防御组织管理所需的人员配置,将雷电灾害防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要根据“谁审批、谁委托”的原则,将建设工程防雷安全审批中涉及的防雷检测技术服务费用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畴。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台州市文旅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