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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牛羊育肥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牛羊育肥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内国税流字[2000]136号

税谱®提示: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本文自2011年8月31日起全文失效。

锡盟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牛羊育肥征免增值税问题的请示》(锡国税综字[2000)294号)收悉。经区局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以下简称《注释》)的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据此,你盟的畜产品加工企业、农牧民个人及其他个人 (即农业生产者),以外购的架子畜经育肥后直接销售或屠宰加工后销售,不能按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对待,应按规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000-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