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通知【全文废止】
宁地税发〔2002〕33号
税谱®提示: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未分设地区国家税务局
1996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区财政厅、地税局下发了《关于调整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
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对规范我区城镇
土地使用税的征管工作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区城镇建设的步伐逐渐加快,全区行政区划发生了较大变化。据民政部门统计,截止2001年底,全区共有地级市4个,县级市2个、县14个、市辖区8个,镇79个。与1996年相比,城镇规模与城镇名称均发生了较大变化。为了规范执法标准,严格依法治税,现对调整城镇
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工作要求如下:
一、需要改行政区域名称的
如吴忠市利通区(原吴忠市)、固原市原州区(原固原县)、灵武市(原灵武县)、惠农县红果子镇(原红果子工矿区)等。
二、需报请核定税额的
对乡改镇的行政区域,应报请核定城镇
土地使用税税额。如惠农县园艺镇(原园艺乡)、青铜峡市峡口镇(原峡口乡)、盐池县惠安堡镇(原惠安堡乡)、固原县黑城镇(原黑城乡)等。本次调整城镇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工作,只是规范行政区域名称和解决新设建制镇税额标准问题,不调整税额标准。对更改行政区域名称的,仍保持原有税额标准;对新设立的建制镇,参照当地同等税额标准制定。
调整城镇
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工作,由市、县税务机关提出意见,报请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上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各地请于2002年4月30日前上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二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