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铁路系统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补充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内地税字[2004]236号 2004-09-28
税谱®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和全文失效废止税收优惠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5号)规定,继续执行,有效期至2018-10-29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将第四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3]3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49号)规定,本着便于征管的原则,经与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协商,现将我区铁路系统的各类企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政策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对铁路多种经营企业单位使用的房产和土地全面恢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铁路运输企业的范围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6号)(以下简称财税〔2004〕36号
文件)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应严格按照该文件执行,对该文件中没有列举的,原则上应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可按下列标准掌握:
(一)财税〔2004〕36号文件免征两税的铁路局是指沈阳、哈尔滨、呼和浩特铁路局及其它铁路局机关的办公和公务用(组织、指挥、协调、管理用)房产和土地;对办公和公务用地以外的房产和土地应照章征税。
(二)免征两税的铁路分局是指各铁路分局机关本身的办公和公务用房产和土地以及铁路分局所属的铁路客货站、编组站、车务段、电务段、水电段、供电段、列车段、客运段等列举的站、段;对铁路分局和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特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行包快递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免税是指对其办公和为进行铁路运输生产经营活动所使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上述站段免税仅指为保证运输企业正常进行与运输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如果各站段有从事非运输业务的,比如第三产业、多种经营不在免税之列。
(三)对铁路部门所属的材料场、配件厂、修理修配厂、物资供应公司(站、中心)、建筑公司等应予征税。
三、对铁路部门所属的全日制学校、经卫生管理部门批准的医院及托儿所、幼儿园使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鉴于铁路部门的特殊情况,对铁路部门所属的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处)、派出所等可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铁路职工疗养院使用的房产和土地原则上应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确属医院性质的职工疗养院使用的房产和土地,经盟市局调查核实,对确属为内部职工提供意料服务的,可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铁路林场直接用于林业生产的土地可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管理、办公、经营用的房产和土地应当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铁路部门的老干部活动中心、职工文化宫(活动中心、站)等使用的房产和土地应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不明确的,按与运输业务紧密相关的免征两税,不直接相关的征收两税的原则由盟市局调查后确定征免两税。
沈阳、哈尔滨、呼和浩特、集通铁路局、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及其它铁路运输企业应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免税单位名单,经盟市局核实后确认征免税;未列入免税名单的单位均应照章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考虑到铁路部门的特点,对铁路系统征免两税时,纳税单位尽量以县区为单位由铁路部门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及时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铁路各纳税单位应在2004年底以前将2003年和2004年度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向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五、沈阳、哈尔滨、呼和浩特、集通铁路局、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及其下属单位和其它铁路运输企业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征税工作,及时提供铁路各部门、各单位使用的房产的建造年份、建筑面积、各单位使用面积、房产原值或评估值及用地情况。
六、各盟市在2004年10月底以前,将最后核实的免税企业名单以正式文件报送区局备案检查。
七、各盟市局对铁路系统企业的免税核实工作,要采取集体、集中审核的方法进行,要成立核实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在核实征免税的过程中如果发现政策不明确或征免界限不清楚的问题,要及时向区局汇报。
附件:《三省一区地税局对铁路系统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交流协调会会议纪要》
2004年7月6—7日在辽宁省丹东市中联大酒店召开了由辽宁、吉林、黑龙江省和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财产税处(税政二处)处长及主管同志共同参加的三省一区关于铁路系统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两税)的协调交流会议。会议听取了沈阳铁路局、哈尔滨铁路局铁路基本情况、铁路系统经济体制改革情况、铁路系统目前面临主要困难和有关纳税等情况的简要介绍;会议对如何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4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6号
)文件进行了认真研究讨论;对三省一区如何协调一致,加强配合,促进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发展,对沈、哈两铁路局在税收上提供支持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对沈阳、哈尔滨铁路局涉及征免两税问题形成以下原则意见:
一、对铁路多种经营企业单位使用的房产和土地全面恢复征税。
二、对铁路运输企业的范围问题,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36号文件已经给予了明确,应按照总局财税〔2004〕36号
文件执行;对36号文件中没有列举的原则上应征税;具体可按下列标准掌握:
1、总局财税〔2004〕36号文件免征两税的铁路局是指沈阳、哈尔滨铁路局机关的办公和公务用(组织、指挥、协调、管理用的)房产和土地;对办公和公务用地以外的房产和土地应照章征税。
2、免征两税的铁路分局是各铁路分局机关本身的办公和公务用房产和土地以及铁路分局所属的铁路客货站、编组站、车务段、机务段、电务段、水电段、车辆段、供电段、列车段、客运段等列举的站、段;对铁路分局和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特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行包快递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免税是指对其办公和为进行铁路运输生产经营活动所使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两税”。上述站段免税仅指为保证运输业务正常进行与运输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如果各站段有从事非运输业务的,比如第三产业、多种经营不在免税之列。
3、对铁路部门所属的材料厂、配件厂、修理修配厂、物资供应公司(站、中心)、建筑公司等应明确征税。
三、对铁路部门所属的全日制学校、经卫生管理部门批准的医院及托儿所、幼儿园使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鉴于铁路部门的特殊情况,对铁路部门所属的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处)、派出所等可暂免征税;对铁路职工疗养院使用的房产和土地原则上应征税,对确属医院性质的职工疗养院使用的房产和土地,经省地税局调查核实,对确属为内部职工提供医疗服务的,可免征两税;对铁路林场直接用于林业生产的土地可免征土地使用税,对其管理、办公、经营用的房产和土地应当征税;对铁路部门的老干部活动中心、职工文化宫(活动中心、站)等使用的房产和土地应征税。其他不明确的,按与运输业务紧密相关的免税,不直接相关的征税的原则由各省区调查后确定征免税。
沈阳、哈尔滨铁路局应分别向相关省、自治区提供免税单位名单,经省、自治区核实后确认征免税;未列入免税名单的单位均应征税。
四、关于纳税地点问题和税款入库期问题:
因为涉及地方财政收入,考虑到铁路部门的特点,纳税地点可由各省确定,尽量以县区为单位由铁路部门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及时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
税款入库期问题:总局已经明确从2003年1月1日起恢复征税,可以给铁路一定时间,限期入库,应在年底之前将2003年度和2004年度税款入库,具体期限由各省确定。
五、沈、哈铁路局及其下属单位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征税工作,及时提供铁路各部门,各单位使用的房产的建造年份、建筑面积、各单位使用面积、房产原值或评估值及用地情况,对不能及时提供情况的单位,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或市级地方税务机关核定。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局长助理张德昌同志、沈阳铁路局总会计师李铁成同志到会看望了参加会议的全体同志。辽宁省地税局财产与行为税处处长汪彦复、副处长王贵超、于群、副处级调研员王晶同志,黑龙江省地税局财产与行为税处处长郝怀亮、副处长宋雅中同志,吉林省地税局财产与行为税处处长姚金山、助理调研员张伟、远芬茹同志,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税政二处处长张茂和王法成同志,沈阳铁路局财务处长刘国义、副处长齐志岩、科长郎东江同志,哈尔滨铁路局财务处副处长战兴双、主任高泽晶、副主任李鹏建同志等参加了会议。
二00四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