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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国税函〔2004〕365号
税谱®提示:根据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省局单独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青国税发〔2007〕117号规定,全文废止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4〕73号)精神,省局就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限额审批管理权限的有关问题明确 如下:一、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4〕73号)规定的审批权限,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 统最高开票限额进行审批。

(一)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须经实地核查后批准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万元版(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县 (区、市)级国税局审批;十万元版(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含十万元)的由州(地、市)国税局审批;百万元版及以上由省局流转税处审批。

(二)各级税 务机关要按照本级实施、本级受理、本级负责的原则, 对属于本级审批的,在接到纳税人开票限额申请后五日内安排人员实地核查并作出许可决定。对不属于本级审批的,应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纳税人向有 实施权的税务机关申请。

二、原有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同时废止。


二○○四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