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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涉及多国利益境外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涉及多国利益境外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
商办合函〔2011〕18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商务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及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中央企业:

近期以来,因领土归属问题产生的主权争议已引起国际社会广泛关注。为指导企业更好开展境外投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主权争议的地区,为涉及多国(地区)利益地区。企业赴上述地区开展境外投资、设立境外机构,属于“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应按《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报商务部核准。

二、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应提醒本地区和所属企业,在赴上述地区开展境外投资时,应审慎决策,防范风险,并严格按照《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履行核准手续。


商务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来源:商务部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