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涉税信息一次采集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涉税信息一次采集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 2018年第2号规定,自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规范、简并纳税人向国税机关、地税机关报送的涉税资料,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对实行涉税信息一次采集的范围和清单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申请办理涉税事项,依法向其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报送相同的报表资料和其他涉税信息时,可选择只向其中一方报送,由受理机关对涉税资料实施一次采集,可不再向另一方税务机关另行报送。
二、可一次采集的业务范围包括:税务登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账户账号及财务制度报备、纳税申报及财务报表报送、定额核定、涉税申请、重大事项报告等7类19项涉税业务(详见附件)。
三、纳税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定按时报送涉税资料,未按照规定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资料报送的,催报及后续管理工作,由资料受理机关或主管税务机关按现有法律及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涉税信息一次采集的公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涉税信息一次采集事项清单.doc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8年1月9日

附件:

涉税信息一次采集事项清单


序号

税收业务

涉税事项

受理机关

1

1.税务登记

1.1设立登记(单位纳税人)

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

2

1.税务登记

1.2设立登记(个体纳税人)

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

3

1.税务登记

1.3设立登记(临时登记纳税人)

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

4

1.税务登记

1.4变更登记

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

5

1.税务登记

1.5 停业登记

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

6

1.税务登记

1.6 复业登记

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

7

1.税务登记

1.7注销登记

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

8

2.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2.1 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国税机关

9

2.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2.2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

国税机关

10

2.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2.3 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

国税机关

11

3.账户账号及财务制度报备

3.1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

序号

税收业务

涉税事项

受理机关

12

3.账户账号及财务制度报备

3.2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报告

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

13

4.纳税申报及财务报表报送

4.1纳税申报(增值税、消费税)

国税机关

14

4.纳税申报及财务报表报送

4.2财务报表报送

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

15

5.定额核定

5.1 定期定额户核定定额

国税机关

16

6.涉税申请

6.1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申请

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

17

6.涉税申请

6.2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

18

7.重大事项报告

7.1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

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

19

7.重大事项报告

7.2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

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