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8〕102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有机肥产品执行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6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8-12-10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陕国税发[2008]307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08〕56号
)规定,享受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
其产品执行标准为:
有机肥料NY525-200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2,生物有机肥NY884-2004。
其他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产品,不属于
财税〔2008〕56号
文件规定的有机肥产品,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