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
工信部原〔2021〕46号
税谱®提示:本办法自2021 年 6月 1日起施行,后续根据产业发展情况适时修订。2017 年 12 月31 日发布的《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 (工信部原[2017] 337 号 ) 同时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鞍钢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新兴际华集团有限公司:
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委,现将修订后的《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1年4月17日
文件正文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