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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关于印发《丽水市市级农业标准化推广示范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丽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关于印发《丽水市市级农业标准化推广示范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丽质发〔2012〕71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丽市监〔2023〕49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丽水市标准化试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丽市监〔2023〕82号规定,自2023年10月28日起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质监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农业标准化推广示范项目的管理,切实发挥农业标准化在加快农业现代化发展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丽水市农业标准化工作的现状和实际需要,编制了《丽水市市级农业标准化推广示范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农协办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什么意见与建议,请及时与市农协办联系。

联系人:杨莉,联系电话:2661025。



附件:1.丽水市市级农业标准化推广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2.丽水市农业标准化推广示范项目申报表

3.丽水市农业标准化推广示范项目任务书


丽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农业局

丽水市林业局                    丽水市水利局

2012年1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丽水市市级农业标准化推广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农业标准化推广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建设的管理,充分发挥农业标准化在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标准化工作的若干意见》、《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质量强市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示范项目是指围绕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以推广实施农业标准为目的,以建设具有一定规模、科技含量高、组织管理比较完善、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为主要目标的标准化推广项目。
第三条 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和标准化协调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协调办”)负责统一协调示范项目的管理,市农业、林业、水利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本行业的示范项目的管理。
第四条  市级示范项目实行申报、初审、审核立项、计划下达、实施、组织验收、跟踪检查的管理方式。
第二章 示范项目申报要求
第五条 农业龙头企业、专业(产业)协会、专业合作社、农技推广机构等组织可以申请承担示范项目建设任务。农业专业(产业)协会、农技推广机构申请承担的示范项目应有龙头企业或农业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参加。
第六条 申报示范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建设“高效、生态”农业和发展农业循环经济的需要。
(二)利于推进《丽水市生态休闲养生农业发展规划》实施,原则上应与各类重点农产品基地、出口农产品基地、现代农业综合区、主导产业示范区、示范园区、特色农业精品区、粮食功能区等建设项目相结合。
(三)具有一定生产规模,原则上粮油种植规模5000亩以上;经济作物不低于(水果 600亩、蔬菜500 亩、茶叶800亩 、食用菌50万袋、中药材(草本)300亩);林特产品(竹林6000亩、特色干果1000亩、油茶2000亩以上);牲畜5000头以上,家禽 6万只以上;龟鳖类300亩以上,鱼类500亩以上。
(四)具有“龙头企业+基地+农户”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业协会)+基地+农户”等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的标准化推广模式,基地内生产档案制度完善;示范产品有品牌、一般应有包装,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
(五)推广实施国家、行业、地方、企业标准、市级或县级农业标准规范。有技术推广站(中心)或科研院所等技术依托单位,有切实可行的项目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
(六)具有严格的标准化实施保障体系,示范效益好、辐射带动能力强(获得GAP、ISO9000、HACCP、无公害、绿色、有机产品、森林食品等认证,获得市级以上各类农产品品牌优先安排)。
第三章 示范项目审核立项
第七条 示范项目申报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农业标准化协调办提出,并提交项目申报表(附件2)、项目申报书等材料,经当地农业(林、水)行政主管部门、质监、发改、财政部门初审后由县级协调机构行文上报市“协调办”。经市“协调办”统筹、协调,组织评审后提出项目安排计划。
第八条 示范项目申报工作一般在每年3月底之前完成,具体申报工作由市“协调办”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统一部署。
第九条 示范项目计划由市“协调办”下达文件和项目任务书(附件3)。
第四章 示范项目实施
第十条 示范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项目任务书的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建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实施小组和技术支撑机构,着手组织实施。示范项目应树立项目标志牌,标示项目名称、实施标准、示范规模及实施区域、承担单位、批准单位等内容。
示范项目应在任务书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特殊情况不能完成的,承担单位应提早一个月向市协调办提出延期申请,经市协调办审核同意的可再延长半年。
第十一条 示范项目承担单位应大力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开展农业标准化知识培训和相关标准的宣贯,提高生产、管理者的标准化意识,培养农业标准化技术推广人才,组织标准的推广实施。建立健全以技术标准为核心,包括管理标准、工作标准在内的农业企业标准体系,建立生产模式图。
第十二条 示范项目承担单位应逐步建立示范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加强对产地环境、投入品、农产品生产、加工过程的质量安全监控,开展必要的产品检验检测,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三条 示范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实施品牌战略,积极开展ISO9000、ISO22000或HACCP 、GAP等质量管理体系和无公害、绿色、有机等产品认证,形成一批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品(名)牌。
第十四条 各级项目管理部门要发挥农业龙头企业、行业协会、各类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带动作用,积极推广以标准化为纽带的“公司(协会、专业合作社)+基地+农户”等多种生产经营模式。
第十五条 项目所在地农业标准化工作协调机构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建设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建立项目长效管理机制,制定当地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省市县梯度培育规划、计划,加强对在建项目和已验收项目的监督管理、跟踪检查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抽查。具体按《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建设管理的几点意见(丽农标协〔2012〕10号)》执行。
第十六条 示范项目要建立政府投入为导向、企业投入为主体、社会投入为补充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第五章 示范项目验收
第十七条 示范项目实施完成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当地县级协调机构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市协调办委托当地协调机构组织现场评估,通过现场评估的由当地协调机构以文件方式向市“协调办”提出项目验收安排建议。市“协调办”根据项目建设实际情况,提出项目验收方案,成立评估验收工作组,确定验收时间。
第十八条 示范项目验收工作组织、程序、总结和相关材料报送严格按照《丽水市农业标准化推广示范项目验收实施细则》(另行制定下发)进行。项目实施期间,出现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不予验收。
第十九条 对验收合格的示范项目,经市协调办审核,颁发奖牌,并向社会公布。示范项目资金奖励按《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品牌创建与质量建设的若干意见》 ( 丽政发〔2012〕48号)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示范项目承担单位应每年对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报当地协调办。各县(市、区)协调办应做好示范项目建设情况的效益统计分析和绩效考评工作,并于每年11月底前上报市协调办。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协调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行。


来源:丽水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