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丽水市市区非居民用水户定额用水计划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丽建发〔2022〕62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2023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建发〔2023〕38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非居民用水户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全面推进城市节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丽水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试行)》《
丽水市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了《丽水市市区非居民用水户定额用水计划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2年12月30日印发
丽水市市区非居民用水户定额用水计划管理实施细则
一、总 则
(一)为规范和加强我市非居民用水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全面推进城市节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丽水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试行)》《
丽水市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水户(以下简称“用水户”)定额用水计划的核定、调整、考核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三)市建设局根据城市发展实际情况,分步、分批对用水户开展定额用水的核定、调整,加价水费征收和使用管理等工作。
供水企业应当配合市建设局,按要求每月提供用水户准确的实际用水量、抄表日期等数据,及时提供抄表异常信息、用水户信息变更,以及新注册用水户信息,确保相关数据的准确性;并负责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水费收取工作。
(四)任何用水户均有节约用水的义务。用水户应当在保障合理用水的前提下,避免用水浪费,提高水的利用率。应当接受并配合市建设局开展定额用水计划管理,健全节约用水管理制度,挖掘节水潜力,使用水状态趋于科学、良性循环。
用水户的单位名称应当与其在供水企业注册的用户名称一致。若缴纳水费账户、水表注册名称与实际用水户不一致的,应当由用水户到供水企业办理变更手续;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注册用水户接受定额用水计划考核,提出用水核定额度调整和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减免申请,并缴纳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
二、用水量下达与考核
(五)定额用水计划量下达采用定额方式或计划方式。定额用水计划实行动态管理,年度下达、年度考核。同一公共供水水费结算单位的一户多表(2个及以上)的用水户作为一个考核单位,其定额用水计划合并核定,一并考核。
(六)定额方式主要适用于国家、省或市发布有用水定额标准、用水结构相对稳定、产品基本固定、生产较为稳定、具备定额考核条件的用水户。用(取)水定额以最新的定额标准执行,其年度用水核定额度按以下方式核定:
用水核定额度=∑(考核指标数量×定额值)×(基础调整系数+增减系数)-自备水取水量。
自备水取水量以水利部门提供的用水户水量为依据。
(七)计划方式主要适用于国家、省或市没有用水定额标准、用水结构不稳定、不具备定额考核条件的用水户。用水户分为一般用水户、新增用水户两类,其年度用水核定额度按以下方式核定:
1.一般用水户。用水核定额度=用水户近三年最大年公共供水用水量×(基础调整系数+增减系数)
(1)正常取(用)公共供水3年以上的用水户:用水核定额度=用水户近三年最大年公共供水用水量×(基础调整系数+增减系数)。
(2)正常取(用)公共供水2年以上未满3年的用水户:用水核定额度=用水户近两年最大年公共供水用水量×(基础调整系数+增减系数)
(3)正常取(用)公共供水1年以上未满2年的用水户:用水核定额度=去年实际公共供水用水量×(基础调整系数+增减系数)
2.新增用水户。新增水表及水表用水未满1年的公共供水用水户,参考设计用水量、实际用水量等因素核定额度用水量。
用水户公共供水用水量以城市供水企业实际用水收费水量为依据。
(八)基础调整系数暂定1.1,当城市水资源承载能力和市区供水能力不足时,在保证居民生活用水的前提下,按小于1.0的系数确定,具体分行业系数及核定方法,在应急情况下另行制定。一般用水户用水核定额度的增减系数初始值为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建设局调整其增减系数,增减系数累计不超过±0.2:
1.调增系数
(1)荣获“水效领跑者”等国家级相关的节水荣誉称号且在有效期内的,自命名文件印发次月起增减系数+0.2;获得省市级相关的节水荣誉称号且在有效期内的,自命名文件印发次月起增减系数+0.1;
(2)投用节水技改项目节水量在10%(含)以上,并报市建设局备案的,次年增减系数+0.1;
(3)使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资源的,且非常规水资源用水量占年用水量达10%(含)以上的,次年增减系数+0.1;20%(含)以上的,次年增减系数+0.2;
2.调减系数
(1)欠缴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经催缴仍未缴纳的,次年增减系数-0.1;
(2)未及时、准确报送用水节水数据、资料、报表的,或不配合开展节水管理相关工作的,次年增减系数-0.1;
(3)用水户使用非节水设施或器具的,次年增减系数-0.05。
(九)首次纳入非居民定额管理的用水户,按本细则(七)或(八)执行,次年开始继续纳入用水定额管理的同一用水户可沿用上一年度用水额度计划。
三、用水量调整
(十)用水户因生产规格、生产工艺、用水设施(设备)、人员增加或产品结构改变等原因,原有的用水核定额度无法满足其正常生产、生活需要的,可向市建设局提出年度用水核定额度调整或用水核定额度复核。发生下列特殊情况用水时,年度用水核定额度调整为:
1.用水户因政府开展有关活动的要求,需临时增加用水量的,核定额度增加水量=当月发生的实际供水量-去年正常平均月实际供水量。
2.用水户在相同用水区域内同时存在正式立项的基建项目,需临时增加用水量且增设基建用水专用水表的,可增加基建水量,增加部分水量按照基建定额核定。
3.用水户部分新增产品无用水定额需增加用水量的,套用用水定额同类型相近用(取)水定额核定水量。
4.用水户因房屋出租其承租人无法单独向供水企业开户,需直接供水给承租人使用,由用水户申请并提交房屋租赁合同,经城市节水管理机构核实后,可增加房屋出租部分水量,其调整的水量按照用水定额核定。
(十一)用水户提出年度用水核定额度调整或用水核定额度复核申请,并附相关真实有效的证明文件和材料,申请截止日期为每年12月20日。
市建设局根据用水户提供的申请资料和行业用水定额等因素,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调整年度用水核定额度或复核用水核定额度。发现用水户提供虚假资料进行用水核定额度调整的,将否决其调整申请或撤销调整决定。
(十二)申请用水核定额度调整须提交以下材料:
1.《丽水市市区非居民用水户用水核定额度调整申请表》;
2.生产规模、产品结构、工艺、人员、设备设施等需要增加用水核定额度的合理性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3.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征收与复核
(十三)取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水户,实际用水量超过核定额度用水量的,超出部分除按规定价格缴纳水费外,还需缴纳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为最大用水量水表相对应的公共供水基本水价加价,不包含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等附加费用。
(十四)定额用水计划考核的用水户,按下列标准缴纳:
1.在核定的额度以内的,执行现行供水价格标准;
2.超过核定额度30%(含)以下的,超过部分按现行供水价格的基础上加价0.5倍缴纳;
3.超过核定额度30%以上的,超过部分按现行供水价格的基础上加价1倍缴纳。
4.“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实行用水定额管理的企业(“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企业名单按《
丽水市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意见》(丽发改价格〔2020〕344号)文件要求执行)超过核定额度30%(含)以下部分,超过部分按现行供水价格的基础上加价0.6倍缴纳;超过核定额度30%以上部分,超过部分按现行供水价格的基础上加价1.2倍缴纳。
(十五)用水户应在收到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缴款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缴入指定账户。
用水户对《丽水市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缴款通知书》水量、金额等有关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建设局提出书面意见,市建设局10个工作日内应按规定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用水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无异议,应及时足额缴纳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水费。
逾期不缴纳的,除限期缴纳外,并按日加收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5‰的滞纳金。
(十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如遇因灭火救灾等无法抗拒的因素引起超定额用水以及其他依法可以减免情形,用水户应当书面向市建设局提出减免申请,由市建设局审定。
(十七)市建设局对用水户资料予以保密,不得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的任何用途。
五、附则
(十八)本细则所称“水效领跑者”、省级节水型(标杆)企业、省级节水型(标杆)单位、市级相关节水称号,是指达到国家、省、市级相应的评价办法或者标准要求,由国家相关部委、省级或市级相关主管部门评审、验收通过并发文的企业、单位。
(十九)本细则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丽水市市区非居民用水户定额(计划)用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丽建发〔2021〕75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丽水市市区非居民用水户用水核定额度调整申请表》
2.非居民定额用水计划管理流程图
《丽水市市区非居民用水户定额(计划)用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1-05 信息来源: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文件出台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修订)第四十七条“国家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第四十九条“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结合《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丽水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市建设局制定《实施细则》,以便开展后续定额用水计划管理工作。
二、工作要求、目标、任务
根据国家、省级的相关考核要求,今年省对于丽水市的定额用水计划管理有以下考核目标:
1.《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文件要求,2019年底前设市城市全面推行,2020年底前全省全面推行。各地现执行非居民用水超计划累进加价的单位,要加快调整为执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并严格按本通知和国家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实施。
2.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22〕15号)文件要求,对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超定额累进加价工作,公共供水的非居民单位用水计划用水率不低于90%。
三、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修订)
2.《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住建部1号令)
3.《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价资〔2018〕104号)
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财法〔2021〕3号)
5.《
丽水市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意见》(丽发改价格〔2020〕344号)
四、文件执行范围和有关期限
(一)执行范围。
适用范围为: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水户(以下简称“用水户”)定额用水计划的核定、调整、考核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二)执行的有关期限
1.定额用水计划实行动态管理,年度下达、年度考核。
2.基础调整系数暂定1.1,当城市水资源承载能力和市区供水能力不足时,在保证居民生活用水的前提下,按小于1.0的系数确定,具体分行业系数及核定方法,在应急情况下另行制定。
五、核心或重要内容解读
《实施细则》分为总则、用水量下达与考核、用水量调整、征收与复核、附则。
(一)总则。明确适用范围和权利义务。
(二)用水量下达与考核。明确用水量下达方式、考核周期和调整系数情况。
1.定额用水计划量下达采用定额方式或计划方式。
2.定额用水计划实行动态管理,年度下达、年度考核。
3.基础调整系数暂定1.1,当城市水资源承载能力和市区供水能力不足时,在保证居民生活用水的前提下,按小于1.0的系数确定,具体分行业系数及核定方法,在应急情况下另行制定。一般用水户用水核定额度的增减系数初始值为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调整其增减系数,增减系数累计不超过±0.2。
(三)用水量调整。明确年度用水核定额度调整申请程序。
(四)征收与复核。明确征收标准。
1.实际用水量超过核定额度用水量的,超出部分除按规定价格缴纳水费外,还需缴纳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水费,为最大用水量水表相对应的公共供水基本水价加价,不包含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等附加费用。
2.考核的用水户根据《
丽水市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意见》(丽发改价格〔2020〕344号)标准征收。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如遇因灭火救灾等无法抗拒的因素引起超定额用水以及其他依法可以减免情形,用水户应当书面向市建设局提出减免申请,由市建设局审定。
(五)附则。明确相关名词解释和施行时间。
六、新旧政策对比
《丽水市市区非居民用水户定额(计划)用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丽建发〔2021〕75号)自《丽水市市区非居民用水户定额用水计划管理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废止。
新旧政策对比,调整情况具体如下:
1.新文件(一)文件依据中删除《浙江省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省里在我局出台原文件之后,于2021年11月1日印发的《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财法〔2021〕3号废止文件中包含了序号31的《浙江省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此后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收费目录已不在财政收费清单目录中。)
2.新文件(二)修改为“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水户(以下简称“用水户”)定额用水计划的核定、调整、考核以及相关管理活动。”(根据实际工作中遇到有不明确的对象,在此重新明确。)
3.新文件(三)第一款修改为“市建设局根据城市发展实际情况,分步、分批对用水户开展定额用水的核定、调整,加价水费征收和使用管理等工作。”(市建设局的权利根据《
丽水市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意见》中“五、部门职责”原文表述摘录。)
4.新文件(三)第二款修改为“供水企业应当配合市建设局,按要求每月提供用水户准确的实际用水量、抄表日期等数据,及时提供抄表异常信息、用水户信息变更,以及新注册用水户信息,确保相关数据的准确性;并负责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水费收取工作。 ”(供水企业的权利和义务根据《
丽水市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意见》中“五、部门职责”原文表述进行补充完善。)
5.原文件第三条最后条款关于发改、水利等其他各部门职责内容全部删除。(发改、水利等其他各部门涉及的节水相关工作职责已在我市《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丽政办发〔2015〕185号)等相关文件中已明确,在本细则中不需重申定义,故在此做了修改。)
6.新文件(八)第一款修改为“基础调整系数暂定为1.1,……增减系数累计不超过±0.2。”(根据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在此进行优化。)
7.新文件(八)第二款的调增系数中第一点修改为“荣获“水效领跑者”等国家级相关的节水荣誉称号且在有效期内的,自命名文件印发次月起增减系数+0.2;获得省市级相关的节水荣誉称号且在有效期内的,自命名文件印发次月起增减系数+0.1;”(根据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对有效期内的起止执行时间进行明确,在此进行修改优化。)
8.新文件(八)第二款的调增系数中第三点修改为“使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资源的,且非常规水资源用水量占年用水量达10%(含)以上的,次年增减系数+0.1;20%(含)以上的,次年增减系数+0.2;”(根据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在此进行优化。)
9.新文件增加(九)“首次纳入非居民定额管理的用水户,按本细则(七)或(八)执行,次年开始继续纳入用水定额管理的同一用水户可沿用上一年度用水额度计划。”(根据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在此进行优化。)
10.新文件(十一)第一款修改为“用水户提出年度用水核定额度调整或用水核定额度复核申请,并附相关真实有效的证明文件和材料,申请截止日期为每年12月20日。(对文字表述进行简化修改,在此进行优化。)
11.新文件(十一)第二款修改为“市建设局根据用水户提供的申请资料和行业用水定额等因素,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调整年度用水核定额度或复核用水核定额度。发现用水户提供虚假资料进行用水核定额度调整的,将否决其调整申请或撤销调整决定。”(根据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同时并对文字表述进行简化修改,在此进行优化。)
12.新文件(十二)申请用水核定额度调整须提交以下材料修改为:“(一)《丽水市市区非居民用水户用水核定额度调整申请表》;(二)生产规模、产品结构、工艺、人员、设备设施等需要增加用水核定额度的合理性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三)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根据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在此进行优化。)
13.删去原文件第十二条“不予调整用水核定额度”内容。其余各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上位法依据不充分,在此删除。)
14.删去原文件第十五条“计划方式考核的用水户,按下列标准缴纳:……”内容,其余各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上位法《浙江省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废止,在此删除。)
15.新文件(十四)修改为“定额用水计划考核的用水户,按下列标准缴纳:”(统一缴费标准,在此进行优化。)
16.新文件(十五)第一款内容中删除“(或丽水市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专户)”。(上位法《浙江省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废止,此后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收费目录已不在财政收费清单目录中,在此删除。)
17.新文件(十五)第二款内容中将“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5个工作日内应按规定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修改为“市建设局10个工作日内应按规定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根据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在此进行优化。)
18.新文件(十五)第三款内容中将“催缴后仍无正当理由拒绝缴纳或以提供虚假信息等手段规避缴纳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的用水户,由市建设局提供给信用管理部门纳入信用记录。”删除。(因《浙江省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废止,此部分内容原上位法《丽水市区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面临废止处理,故在此进行优化。)
19.新文件(十六)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如遇因灭火救灾等无法抗拒的因素引起超定额用水以及其他依法可以减免情形,用水户应当书面向市建设局提出减免申请,由市建设局审定。”(根据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在此进行优化。)
20.将原文件第十八条累进加价水费用途内容删除,其余各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的资金用途按照《
丽水市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意见》(丽发改价格〔2020〕344号)文件执行,本文件不再重复表述。)
21.新文件(十八)修改为“本细则所称“水效领跑者”、省级节水型(标杆)企业、省级节水型(标杆)单位、市级相关节水称号,是指达到国家、省、市级相应的评价办法或者标准要求,由国家相关部委、省级或市级相关主管部门评审、验收通过并发文的企业、单位。”(根据《关于做好〈城镇供水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城镇居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指物业服务、门卫、消防、车库)等生活用水。”居民物业服务不纳入非居民用水管理工作,故在本文中删除小区相关内容。)
22.新文件(十九)修改为“本细则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丽水市市区非居民用水户定额(计划)用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丽建发〔2021〕75号)同时废止。”
23.新文件新增附件2“非居民定额用水计划管理流程图”。(根据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新增加了流程图,在此进行优化。)
24.针对旧文件内全文“定额(计划)用水”全部修改为“定额用水计划”,“(计划)”全部删除。(省里在我局出台原文件之后,于2021年11月1日印发的《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财法〔2021〕3号废止文件中包含了序号31的《浙江省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故在此进行优化。)
七、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文件自批复发布30日起开始执行。
八、解读机关和咨询方式
解读机关: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咨询方式:0578-2117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