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泰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泰州市市级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泰州市市级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财规〔2022〕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泰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泰财法〔2023〕3号规定,继续有效

市各有关部门:

为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规范市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行为,根据《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见》(苏发〔2019〕6号)、《江苏省省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20号),结合实际情况,我局研究制定了《泰州市市级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财政局

2022年11月1日

泰州市市级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苏发〔2019〕6号)、《江苏省省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20号)、《泰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泰政发〔2021〕88号)、《泰州市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方案》(泰财绩〔2019〕1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市财政部门、市级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依据设定的预算绩效目标,对项目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和公平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观察、测量、分析和评判。

第三条 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支出的绩效评价适用本办法。涉及预算资金及相关管理活动,如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等绩效评价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绩效评价按评价方式分为部门自评和财政评价。部门自评是指预算部门依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对本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支出进行自我评价。财政评价是指财政部门根据相关要求,通过组织专家或第三方,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对预算部门的项目支出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绩效评价按评价期限分为年度评价、中期评价及项目实施期结束后的终期评价。对于实施期3年及以上的项目,可适时开展中期绩效评价。

第五条 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公正。绩效评价应当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按照规范的程序,以定量分析为主,定量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方式,客观、公正反映项目绩效。

(二)分类开展。部门自评和财政评价分别开展,各有侧重、相互补充。部门自评由项目实施部门实施,财政评价由财政部门选择年度重点项目开展。

(三)激励约束。绩效评价结果应与预算安排、政策调整、改进管理挂钩,体现奖优罚劣和激励相容导向,有效推动项目资金效益提升。

(四)公开透明。绩效评价结果应依法依规公开,并自觉接受人大、审计及社会监督。

第六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三)部门职责相关规定;

(四)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五)预算管理制度及办法,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财务和会计资料;

(六)项目设立的政策依据和目标,预算及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项目决算或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

(七)本级人大审查报告、审计报告、财政监督报告等;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绩效评价的对象和内容

第七条 部门自评对象为编报绩效目标的所有财政支出项目。

第八条 财政评价对象应根据实际需要,优先选择覆盖面广、影响力大、社会关注度高、实施期长、投入产出关系复杂、效果呈现形式多样的项目。

第九条 部门自评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总体绩效目标、各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以及预算执行情况。对未完成绩效目标或偏离绩效目标较大的项目要分析并说明原因,研究提出整改措施。

第十条 财政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决策情况;

(二)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项目的实施、完成情况;

(四)相关管理制度办法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五)实现的产出及取得的效益情况;

(六)其他相关内容。

第三章 绩效评价指标、标准和方法

第十一条 部门自评一般围绕决策、过程、产出、效益等四个一级指标设定评价指标体系,侧重反映项目的产出和效益。其中,产出类指标应当包括绩效目标批复时确定的产出数量、质量、时效、成本等,效益类指标应当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等。二、三级指标应当根据指标重要程度、项目实施阶段等因素综合确定。指标权重由各预算部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产出和效益类指标总权重不低于60%。如有特殊情况,指标权重可做适当调整。

第十二条 财政评价指标的确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与评价对象密切相关,全面反映项目决策、项目和资金管理、产出和效益;优先选取最具代表性、最能直接反映产出和效益的核心指标,精简实用;指标内涵应当明确、具体、可衡量,数据及佐证资料应当易采集、可验证;同类项目绩效评价指标和标准应具有一致性,便于评价结果相互比较。

财政评价指标的权重根据各项指标在评价体系中的重要程度确定,应当突出结果导向,原则上产出和效益类指标总权重不低于60%。评价对象处于不同实施阶段时,指标权重应体现差异性,其中,实施期间的评价更加注重决策、过程和产出,实施期后的评价更加注重产出和效益。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标准通常包括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等,用于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比较和衡量。

(一)计划标准。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作为评价标准。

(二)行业标准。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指参照历史信息制定的评价标准,为体现绩效改进的原则,在可实现的条件下应当确定相对较高的评价标准。

(四)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确认或认可的其他标准。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的方法主要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标杆管理法等。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指将投入与产出、效益进行关联性分析的方法。

(二)比较法。指将实施情况与绩效目标、历史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情况进行比较的方法。

(三)因素分析法。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部因素的方法。

(四)最低成本法。指在绩效目标确定的前提下,达成目标成本最低者为优的方法。

(五)公众评判法。指通过专家评审、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方式进行评判的方法。

(六)标杆管理法。指以国内外同行业中较高的绩效水平为标杆进行评判的方法。

(七)其他评价方法。

部门自评主要采用定量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比较法,辅以其他方法。定量指标得分参照以下方法评定:与年初指标值相比,完成指标值的,记该指标所赋全部分值;对完成值高于指标值较多的,要分析原因,如果是由于年初指标值设定明显偏低造成的,要按照偏离度适度调减分值;未完成指标值的,按照完成值与指标值的比例记分。定性指标得分参照以下方法评定:根据指标完成情况分为达成年度指标、部分达成年度指标并具有一定效果、未达成年度指标且效果较差三档,分别按照该指标对应分值区间100%-80%(含)、80%-60%(含)、60%-0%合理确定分值。

财政评价一般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和特点,综合运用各种评价方法。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和评级相结合的方式确定,总分一般设置为100分,等级一般划分为四档:100分-90(含)为优、90分-80(含)为良、80分-60(含)为中、60分以下为差。

第四章 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与实施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绩效评价制度办法,指导预算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布置部门自评工作,对自评工作进行抽查;根据需要组织实施财政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

第十七条 各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绩效评价工作制度,具体组织实施部门自评工作,对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按要求报送自评结果;及时提供完整、真实信息,积极配合财政评价和自评抽查工作,落实绩效评价整改意见。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工作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一)确定绩效评价对象和范围;

(二)印发绩效评价通知;

(三)开展调研,研究制订绩效评价工作方案;

(四)根据工作方案,收集绩效评价相关信息;

(五)检查、核实、测评有关情况;

(六)分析形成初步评价结论,并征求被评价部门意见;

(七)综合分析、客观评判,形成评价结论;

(八)形成绩效评价报告;

(九)建立绩效评价档案。

部门自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评价流程。

第十九条 财政评价和部门自评可自行组织实施,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相关领域专家(以下简称第三方)参与。评价主体要加强对第三方的指导,对第三方工作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以提高绩效评价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第二十条 部门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的,要体现委托人与项目实施主体相分离的原则,一般由部门财务机构委托,确保绩效评价的独立、客观、公正。

第五章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及公开

第二十一条 部门自评结果主要通过项目支出绩效自评价情况表的形式反映,做到内容完整、表述充分、信息真实、方式合理、结果客观。财政评价结果主要以绩效评价报告的形式体现,评价报告应当内容充实、重点突出、依据充分、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应按要求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自评结果,切实加强自评结果的分析和应用,将自评结果作为安排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对预算执行率偏低、自评结果较差的项目,要单独说明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十三条 财政评价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将评价结果反馈被评价部门;被评价部门应按要求向财政部门报送整改落实情况。财政评价结果按有关规定与预算安排挂钩,同时作为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应按要求将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其组成机构汇报,并依法予以公开。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财政资金使用严重低效无效并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人,要按照相关规定追责问责。对绩效评价过程中发现的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泰州市市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发现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绩效评价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至2027年11月30日失效。

附件:1.泰州市市级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自评价情况表

2.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框架(供参考)

3.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参考提纲)

4.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报告(参考提纲)

附件1


泰州市市级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自评价情况表

( 年度)

项目名称


项目属性

新增项目□ 延续项目□

实施周期

开始时间: 年 月 日 完成时间: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
(公章)


实施单位
(公章)


年度
目标

预期目标

实际完成情况

目标1:
目标2:
目标3:
……


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


全年预算资金

实际到位资金

实际支出资金

资金到位率(%)

预算执行率(%)

年度资金总额(万元)






其中:当年财政拨款






上年结转资金






其他资金






自评
情况
(100分)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年初
指标值

实际
完成值

权重

得分

评分依据

决策

项目立项

指标1:






指标2:






……






绩效目标

指标1:






指标2:






……






资金投入

指标1:






指标2:






……






过程

资金管理

指标1:






指标2:






……






组织实施

指标1:






指标2:






……






自评
情况
(100分)

产出

数量指标

指标1:






指标2:






……






质量指标

指标1:






指标2:






……






时效指标

指标1:






指标2:






……






成本指标

指标1:






指标2:






……






效益

经济效益
指标

指标1:






指标2:






……






社会效益
指标

指标1:






指标2:






……






生态效益
指标

指标1:






指标2:






……






可持续影响指标

指标1:






指标2:






……






满意度

指标1:






指标2:






……






总 分


自评
结果

等 次

□优 □良 □中 □差 □ 无法评价

注:依据自评得分确定评价等次,90(含)-100分为“优”、80(含)-90分为“良”、60(含)-80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无法评价的请另附说明原因。

自评
概述


工作
建议


填报人(签名):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2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框架(供参考)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指标解释

指标说明

决策

项目立项

立项依据
充分性

项目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部门职责,用以反映和考核项目立项依据情况。

评价要点:
①项目立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
②项目立项是否符合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要求;
③项目立项是否与部门职责范围相符,属于部门履职所需;
④项目是否属于公共财政支持范围,是否符合中央、地方事权支出责任划分原则;
⑤项目是否与相关部门同类项目或部门内部相关项目重复。

立项程序
规范性

项目申请、设立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用以反映和考核项目立项的规范情况。

评价要点:
①项目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设立;
②审批文件、材料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③事前是否已经过必要的可行性研究、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绩效评估、集体决策。

绩效目标

绩效目标
合理性

项目所设定的绩效目标是否依据充分,是否符合客观实际,用以反映和考核项目绩效目标与项目实施的相符情况。

评价要点:
①项目是否有绩效目标;
②项目绩效目标与实际工作内容是否具有相关性;
③项目预期产出效益和效果是否符合正常的业绩水平;
④是否与预算确定的项目投资额或资金量相匹配。

绩效指标
明确性

依据绩效目标设定的绩效指标是否清晰、细化、可衡量等,用以反映和考核项目绩效目标的明细化情况。

评价要点:
①是否将项目绩效目标细化分解为具体的绩效指标;
②是否通过清晰、可衡量的指标值予以体现;
③是否与项目目标任务数或计划数相对应。

决策

资金投入

预算编制
科学性

项目预算编制是否经过科学论证、有明确标准,资金额度与年度目标是否相适应,用以反映和考核项目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情况。

评价要点:
①预算编制是否经过科学论证;
②预算内容与项目内容是否匹配;
③预算额度测算依据是否充分,是否按照标准编制;
④预算确定的项目投资额或资金量是否与工作任务相匹配。

资金分配
合理性

项目预算资金分配是否有测算依据,与补助单位或地方实际是否相适应,用以反映和考核项目预算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合理性情况。

评价要点:
①预算资金分配依据是否充分;
②资金分配额度是否合理,与项目单位或地方实际是否相适应。

过程

资金管理

资金

到位率

实际到位资金与预算资金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资金落实情况对项目实施的总体保障程度。

资金到位率=(实际到位资金/预算资金)×100%。
实际到位资金:一定时期(本年度或项目期)内落实到具体项目的资金。
预算资金:一定时期(本年度或项目期)内预算安排到具体项目的资金。

预算

执行率

项目预算资金是否按照计划执行,用以反映或考核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预算执行率=(实际支出资金/实际到位资金)×100%。
实际支出资金:一定时期(本年度或项目期)内项目实际拨付的资金。

过程

资金管理

资金使用
合规性

项目资金使用是否符合相关的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用以反映和考核项目资金的规范运行情况。

评价要点:
①是否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以及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②资金的拨付是否有完整的审批程序和手续;
③是否符合项目预算批复或合同规定的用途;
④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虚列支出等情况。

组织实施

管理制度
健全性

项目实施单位的财务和业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用以反映和考核财务和业务管理制度对项目顺利实施的保障情况。

评价要点:
①是否已制定或具有相应的财务和业务管理制度;
②财务和业务管理制度是否合法、合规、完整。

制度执行
有效性

项目实施是否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用以反映和考核相关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情况。

评价要点:
①是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
②项目调整及支出调整手续是否完备;
③项目合同书、验收报告、技术鉴定等资料是否齐全并及时归档;
④项目实施的人员条件、场地设备、信息支撑等是否落实到位。

产出

产出数量

实际

完成率

项目实施的实际产出数与计划产出数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项目产出数量目标的实现程度。

实际完成率=(实际产出数/计划产出数)×100%。
实际产出数:一定时期(本年度或项目期)内项目实际产出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数量。
计划产出数:项目绩效目标确定的在一定时期(本年度或项目期)内计划产出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数量。

产出质量

质量

达标率

项目完成的质量达标产出数与实际产出数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项目产出质量目标的实现程度。

质量达标率=(质量达标产出数/实际产出数)×100%。
质量达标产出数:一定时期(本年度或项目期)内实际达到既定质量标准的产品或服务数量。既定质量标准是指项目实施单位设立绩效目标时依据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或其他标准而设定的绩效指标值。

产出时效

完成

及时性

项目实际完成时间与计划完成时间的比较,用以反映和考核项目产出时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实际完成时间:项目实施单位完成该项目实际所耗用的时间。
计划完成时间:按照项目实施计划或相关规定完成该项目所需的时间。

产出成本

成本

节约率

完成项目计划工作目标的实际节约成本与计划成本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项目的成本节约程度。

成本节约率=[(计划成本-实际成本)/计划成本]×100%。
实际成本:项目实施单位如期、保质、保量完成既定工作目标实际所耗费的支出。
计划成本:项目实施单位为完成工作目标计划安排的支出,一般以项目预算为参考。

效益

项目效益

项目实施所产生的效益。

项目实施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等。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有选择地设置和细化。

满意度

社会公众或服务对象对项目的满意程度或评判结果。

社会公众或服务对象是指了解项目相关情况或因该项目实施而受到影响的部门(单位)、群体或个人。一般采取社会调查的方式获得。


附件3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方案

(参考提纲)

一、基本情况。包括项目背景、主要内容、实施方式、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以及项目总体目标和阶段性目标等。

二、思路方法。在深入调研基础上,根据项目情况和特点,找准评价重点,采取有针对性的评价方法、标准等。

三、人员安排。按照分工合理、保障充分的原则,合理安排评价人员。

四、工作步骤。依据评价规程和要求,明确绩效评价各环节工作步骤和时限等。

五、组织保障。评价实施主体要明确评价工作纪律和要求,以及与委托方、被评价方之间的协调机制,并承诺评价过程规范、评价结果公正。

六、相关信息。绩效评价指标表、社会测评问卷以及其他相关信息,以附件的形式反映。

附件4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报告

(参考提纲)

一、项目情况

(一)项目概况。包括项目背景、主要内容、实施方式、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等。

(二)绩效目标。包括项目总体目标和阶段性目标。

二、评价情况

(一)项目特点分析。深入分析项目特点,以明确绩效评价要点。

(二)评价思路方法。评价重点考虑和关注的内容事项,评价的原则、方法、标准等。

(三)评价工作情况。主要为项目情况核查和社会测评等方面的情况。

(四)绩效评价结论。绩效评价得分及等级。

三、项目绩效

(一)目标实现程度。包括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和偏离情况。

(二)项目取得成效。立足于产出、效益指标撰写。

(三)存在问题不足。绩效评价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按照决策、过程、产出、效益分别归类分析。

四、有关建议

针对存在问题及其成因提出建议。

五、相关信息

绩效评价评分表、评价指标分析、社会测评问卷以及其他相关信息,以评价报告附件的形式反映。

《泰州市市级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解读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22-11-23
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出台了《泰州市市级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泰财规〔2022〕4号),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依据

本办法起草的依据主要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苏发〔2019〕6号)、《江苏省省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20号)、《泰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泰政发〔2021〕88号)、《泰州市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方案》(泰财绩〔2019〕11号)等有关规定。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七章二十八条,包括总则、绩效评价的对象和内容、绩效评价指标标准和方法、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与实施、绩效评价结果及应用、法律责任以及附则等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绩效评价范围。明确绩效评价范围涵盖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所有项目支出。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等绩效评价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绩效评价体系。绩效评价按照“科学公正、分类开展、激励约束、公开透明”的原则开展,分为部门自评和财政评价两种方式,两者各有侧重,相互衔接。部门自评是指预算部门依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对本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支出进行自我评价。财政评价是指财政部门根据相关要求,通过组织专家或第三方,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对预算部门的项目支出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

(三)绩效评价指标、标准和方法。部门自评一般围绕决策、过程、产出、效益等四个一级指标设定评价指标体系,侧重反映项目的产出和效益。财政评价指标的确定应当与评价对象密切相关,全面反映项目决策、项目和资金管理、产出和效益,指标权重应当突出结果导向。绩效评价标准通常包括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等,用于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比较和衡量。绩效评价方法主要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标杆管理法等。

(四)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与实施。对财政部门以及市级各部门在组织绩效评价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进行了明确,规范了绩效评价工作的主要环节,对第三方参与绩效评价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五)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及公开。财政评价结果按有关规定应与预算安排挂钩,同时作为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完善评价结果公开机制,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应按要求将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其组成机构汇报,并依法予以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法律责任。一是对使用财政资金严重低效无效并造成重大损失的项目责任人,要按照相关规定追责问责。二是各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绩效评价管理工作中存在违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有效期及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来源:泰州市财政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