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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库山塘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库山塘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舟政办函〔2013〕58号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4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20〕33号规定, 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水库山塘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做好水库山塘安全管理工作意义重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水库山塘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主体,落实管理职责

(一)明确责任主体。水库安全管理责任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中型水库和市本级小型水库安全政府责任人为市政府行政首长,县(区)小型水库安全政府责任人为县(区)政府行政首长,山塘安全政府责任人为山塘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首长。

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为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业主)以及水库管理单位。

山塘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为山塘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水行政主管部门、山塘所有者(业主)以及山塘管理单位。

水库山塘安全的主管部门职责由其产权所有单位承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水库安全的主管部门职责由水库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

(二)落实安全责任。水库山塘主管部门要确定一名行政领导为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水库山塘安全负总责。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水库山塘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对中型水库,市本级水库、山塘安全管理实施监督。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水库山塘的安全状况,提出建议,切实履行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二、健全管理机制,落实管理经费

(一)健全管理机构。水库山塘主管部门应落实相应的水库山塘的管理单位(机构)。小(1)型水库及下游人口密集的重要小(2)型水库必须落实管理单位。未落实水库山塘管理单位的,水库山塘主管部门负责水库山塘管理。水库山塘管理单位(机构)负责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包括巡视检查、工程养护、实施水库调度、抢险救灾及水毁工程修复等。

(二)完善管理设施。水库山塘管理单位要按照要求完善管理设施,管理设施应满足以下要求:

(1)管理用房应能满足水库管理单位日常工作的需要。小(1)型水库建筑面积一般不小于100平方米,小(2)型水库一般不小于30平方米,管理用房应建在大坝附近。

(2)应设有水位尺,小(1)型和重要小(2)型水库应同时设雨量和水位遥测设施。应有大坝变形、渗流量等基本的观测设施,定期观测和整编分析。

(3)大坝、溢洪道、输水建筑物等主要建筑物应明确管理范围并设立界桩和公告牌(安全警示牌),有条件的要设置隔离设施。

(4)防汛道路应直达坝顶或坝脚,并能满足防汛抢险要求,路面宜硬化。

(5)采用电动启闭的泄洪闸门应有备用电源。

(三)落实管护人员。水库山塘管理单位应有明确的单位负责人、工程技术管理、财务与资产管理等人员;岗位设置和人员数量应符合《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试行)》,并满足安全管理要求。

未落实水库山塘管理单位的,水库山塘主管部门应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及巡查员。

(四)加强巡查管理。水库山塘管理单位(或主管部门)应落实巡查管理人员,并与巡查人员签订巡查工作协议(合同),明确巡查职责和应急报告方式,提供必要的巡查工作条件。

水库山塘巡查人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一般不大于60周岁(山塘巡查员可适当放宽,但不宜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水库山塘巡查人员的培训,并逐步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巡查员主要职责如下:

(1)按规定的频次做好巡视检查。水库每天应至少巡查一次;当水库水位达到汛期限制水位(接近正常水位)时应增加巡查次数。遭遇强降雨、洪水、台风时,应24小时值班,山塘非汛期每周不少于一次,汛期每周不少于两次,高水位时每天至少一次。病险屋顶山塘每天不少于两次,遭遇强降雨、洪水、台风时,每天至少三次。

(2)对坝面、坝脚、坝肩、溢洪道、放水洞(涵管)及其闸门,以及对大坝安全有重大影响的近坝区库岸和其他与大坝安全直接关系的建筑物和设施等进行巡查并做好记录。

(3)负责水库山塘保洁工作。

(4)发现险情(异常情况)立即向管理单位或主管部门报告。

(5)巡查时,遇有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时应予劝阻,并立即向管理单位或主管部门报告。

(6)遇台风、暴雨、地震等紧急情况,按上级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五)落实工程管理经费。水库山塘主管部门应落实工程管理经费,建立合理的管理人员工资报酬机制,充分调动管理人员的积极性,确保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为进一步加强水库山塘的安全管理,吸引具有较高素质的水库山塘管理人员参与管理,市对地方管理的小(2)型以上水库和1-10万方重要山塘巡查经费予以补助。县(区)管理的水库按3000元/座·年的标准进行补助, 1-10万方重要山塘按800元/座·年的标准进行补助。各县(区)要按不低于市级补助标准落实配套补助经费,专项用于水库山塘巡查管理人员的工资报酬。市补助资金根据安全检查考核和县(区)配套资金到位情况,纳入对县(区)的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市本级管理的水库按6000元/座·年的标准进行补助,山塘按1600元/座·年的标准进行补助。

三、加强安全检查,规范日常管理

(一)推行水库山塘安全汛前检查和年度检查制度。水库山塘主管部门每年3月底前应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所管辖的水库山塘逐一进行汛前检查,检查内容除年度检查规定的内容外,还应检查上年度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汛前检查结束后,各水库山塘主管部门要把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于每年4月10日前报水行政主管部门。

每年主汛期结束后,水库山塘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水库山塘年度检查工作,并做好检查记录;年度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在次年汛前完成整改。

中型水库年度检查结束后水库管理单位要根据检查结果编制《水库年度检查报告》于每年12月10日前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水库所在地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乡镇政府;县(区)小型水库和山塘检查结束后水库、山塘管理单位(或主管部门)要根据检查结果填写《浙江省小型水库年度检查表》、《舟山市山塘年度检查表》于每年12月10日前报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于每年12月15日前报市水利局备案。

(二)落实大坝安全鉴定制度。水库主管部门应组织做好大坝安全鉴定工作,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管﹝1995﹞86号)和《浙江省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办法(试行)》(浙水管﹝2003﹞10号)要求组织开展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动态管理制度,督促已到鉴定年限的水库大坝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大坝安全鉴定。

各水库主管部门要对所管辖的水库制定水库大坝安全鉴定计划,有序组织开展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对目前已超过鉴定年限尚未进行安全鉴定的水库,要尽快组织进行安全鉴定。

建立病险坝通报制度。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每年汛前对已鉴定为二、三类坝的水库名单进行通报,同时抄送同级防汛指挥机构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经除险加固的二、三类坝,未通过蓄水验收(完工检查)的,仍按原鉴定安全级别进行通报。

(三)开展注册登记工作。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建立水库山塘注册登记和变更常态管理体系,落实机构人员负责水库山塘的注册登记及管理,督促水库山塘主管部门按照《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和《舟山市山塘注册登记暂行办法》的要求按期开展注册登记。

水库山塘主管部门、安全级别和特征参数发生变化的,水库山塘主管部门(或所有者)应在3个月内到指定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和换证。

(四)做好降等报废工作。小(2)型以上水库要按照《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做好降等与报废管理工作。山塘工程报废按《舟山市山塘报废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做好报废管理工作。

(五)加强维修养护。水库山塘管理单位要按照要求做好水库山塘的日常维修养护,水库山塘主管部门要落实维修养护资金,确保维修养护工作正常开展。水库山塘维修养护资金以水库山塘主管部门筹集为主。

水库山塘维修养护应达到以下要求:

(1)定期除草、清理,坝顶及坝面整洁,无杂物、杂草、杂树,无垦殖,排水沟(渠)畅通。

(2)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无线杆、房屋等违法构、建筑物。

(3)溢洪道无拦鱼网、堆积物等行水障碍物。

(4)水工建筑物无明显的裂缝、滑坡、孔洞、破损、渗水、冲刷等,土石坝无明显白蚁危害。

(5)钢闸门、拉杆表面无锈蚀及异常变形,启闭灵活,止水有效;启闭机外观整洁,保护装置可靠;电气设备未超过使用年限,工作正常。

(6)启闭机房结构安全,设施齐全,室内整洁。

(7)边坡无危岩、掉块及滑动迹象。

(8)水位尺完整,标识清晰;遥测设施工作正常,避雷装置有效;大坝观测基点及测点、仪器设备及其保护装置完好。

(9)防汛道路边坡无滑坡、掉块,路基无坍塌,路面能满足防汛抢险通行要求。

(10)安全警示和工程保护警示等标志完整。

(六)做好调度运行管理。水库主管部门应编制水库控制运行计划并报批,按照批准的控制运行计划做好调度运行。小型水库控制运行计划编制参照《浙江省大中型水库控制运用计划编制导则(试行)》的要求编制,可适当简化。

对鉴定为二、三类坝的水库要落实限制运行或空库运行的措施,严格蓄水管理。对已经加固但未通过蓄水验收(完工检查)的水库仍按原大坝鉴定安全等级要求控制运行,在建水库不得蓄水。

山塘参照水库进行蓄水管理。

(七)规范事故和险情报告。水库山塘管理人员一旦发现险情,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水库山塘主管部门在接到险情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向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台指挥机构报告。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台指挥机构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核实,并在2小时内按规定向省、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台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可越级报告。

(八)加强应急管理。水库山塘管理单位(或主管部门)要按照《浙江省水库安全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的要求编制水库安全应急预案,水库出险后,水库山塘管理单位(或主管部门)应果断启动水库应急预案,第一时间组织下游受威胁区人员疏散,开展抢险工作,尽可能减少损失。

(九)逐步推进信息化管理。水库山塘主管部门应积极引进、推广使用管理新技术;引进、研究开发先进管理设施,改善管理手段,提高管理科技含量;提高工程监测、监控自动化程度;积极应用管理自动化、信息化技术。

四、加快除险加固建设,消除安全隐患

(一)加强安全隐患整改。对日常巡查、汛前检查、年度检查和其他不定期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水库山塘主管部门要建立隐患档案,落实整改措施,对一时无法整改的隐患,要落实确保水库山塘大坝安全的控制运行方案并明确隐患整改计划。

(二)加快除险加固建设。严禁水库山塘带病运行,对鉴定为二、三类坝的水库和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山塘,其主管部门要制定加固建设计划,及早开展除险加固前期工作,及时组织除险加固,限期消除安全隐患。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2日
来源:舟山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