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对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内税一字[1994]173号 1994-04-07
税谱®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已废止或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内国税流函[2009]26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关于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区局曾以传真电报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关于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为便于各地具体执行和操作,现根据我区实际,对内蒙电力公司所属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作如下补充,希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内蒙古电力公司所属统一核算的发电厂生产的电力,一律按定额税率预征增值税。海勃湾发电股份有限公司、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二电厂)股分机组、丰镇电三3、4号机组、准格尔煤炭工业公司发电厂因不属内蒙古电力公司统计统一核算单位,其应缴增值税,按增值税一般规定计算征收。
二、对内蒙古电力公司所属统一核算的供电单位销售的电力,一律按3%的征收率预征增值税。转售电单位应按增值税一般征税规定计算征收增值税。
三、销售电力的计税依据,为从购买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及价处费用,包括各购买方收取的电力基金、三峡电建筑基金、贴费(增容费)等,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四、电力产品改增值税后,发电厂预缴的增值税向发电厂所在税务机关缴纳;供电单位预缴的增值税,不改变原纳税地点,仍向原交纳产品税的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
五、对电力企业填报的《电力企业增值税进行税额和销项税额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其中:销项税额部分由预征增值税的税务机关负责审核(热力、热气的销项税额由分管该企业的税务机关审核);进项税额,由购进货物或劳务的电力企业(单位)所在地分管税务机关负责审核。
六、电力、热力、热气产品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按值税条例、细则及有关规定执行。对没有销售,只有购进的费用单位如其购进的货物或劳务用于电力、热力、热气产生(不包括固定资产)的,应填报统计表准予抵扣。费用单位包括中试、中调、转变电以及供应站、电力公司本身等等。用于不实行预征、统一结算税款的其货物、劳务销售的购进货物或劳务,以及用于教育、医院、集体福利、各人消费的的购进货物或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填入统计表。
七、考虎呼盟、兴安盟、锡盟电力企业的特殊性以及保护地方利益,上述三个盟电力、热力、热气产品增值税税款的结算,在盟电业局进行,应补退的税款在当地清算。
八、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全国统一印制机外专用发票未正式启用前,供电企业可仍使用现行价款和税款分开的由微机开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电单位取得上述发票准予抵扣。
九、本通知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