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锡政发〔2004〕34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锡政规〔202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无锡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无锡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验收管理工作,保障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有效运营,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无锡市新建、改建的市政道路、桥梁等配套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交)工验收活动。
第三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验收分为工程交工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第四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按本办法进行竣(交)工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
(一)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
(二)批准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三)批准的规划、土地、建设施工许可证等文件;
(四)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五)建设部颁布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真实和科学。
第二章 交工验收
第七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段)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内容;
(二)附属道路建设的雨水及各种专业管线和交通工程,经单项交工验收合格;
(三)工程质量经施工单位自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条文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且自检合格;
(四)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估合格;
(五)质监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并出具质监报告意见;
(六)交工文件已按有关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
(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
(八)由于客观因素造成工程实施未到位的,在不影响主体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应有明确的书面意见。
第八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各合同段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后, 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中请,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对该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
第九条 交工验收主要工作内容:
(一)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二)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
(三)检查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
(四) 现场查看工程质量,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质量的抽(检)测报告;
(五)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
(六)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
(七)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工程各合同段的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参加交工验收,拟交付使用的工程,应邀请运营、养护管理单位参加。
第十条 工程通过交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填写《市 政基础设施工程交工验收备案表》,并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 注同意交工意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涉及由市政府投资建设的 道路、桥梁,由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管理(路政、雨水管道、 路面保洁、照明亮化等管理),交通设施由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负责管理;涉及由市政府投资建设的环境绿化工程,由市园林局负责管理;涉及其它工程的,原则上由相应的产权使用单位负责管理。建设单位在移交管理时,应同时移交相关文件资料。在移交管理后,相关的管养费用应予落实。
第十一条 交工验收提出的不影响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的 工程中缺陷等遗留问题,由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完成,建设单位 方可开放使用进入试运营期,试运营期不得超过1年,试运营期内工程质量的保修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应监督实施。
第十二条 对未完工的配合道路建设的配套设施工程,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完成,并负责其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工程通过交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在6个月内上报工程竣工决算,由财政部门通过招投标确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后,决算的批复期限不超过1个月。
第三章 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交工验收使用(通车)一年后;
(二)交工验收中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建设单位验收合格;
(三)配套建设的设施工程已通过建设单位组织的单项验收,合格后已落实产权使用、管养单位;
(四)工程决算已编制完成,竣工决算经财政部门认定批准;
(五)竣工文件已按建设部规定的内容完成;
(六)各参建单位已按建设部规定的内容完成各自的项目执行报告,并配合竣⊥验收检查工作,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质量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七)有完整、真实、有效的工程项目竣工图纸及档案资料(含规划、土地、建设等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并经无锡市城建档案馆验收。
第十五条 竣工验收主要内容:
(一)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对申请单位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2 个月内组织竣工验收;
(二)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监、接管养护等单位和其它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工程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三)听取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作报告,实地检查工程质量;
(四)听取质监部门的工作报告及工程质量的监督意见;
(五)形成并通过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六)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统一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办法,待意见统一后,在15天内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通过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完成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其所需的附件资料文件。并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天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对于规模较小、等级较低(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下)的小型项目,可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
第十八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适应本办法。
第十九条 江阴市、宜兴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docx
2.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docx
3.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工验收备案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