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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政策管理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政策管理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内国税流函[2008]7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 内国税货劳字[2010]12号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废止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区局在今年组织的增值税纳税评估中发现,一些经营矿产品、农产品的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通过接受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远低于市场价格的煤炭、铁精粉等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并取得公路运费发票和汽、柴油专用发票等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导致国家税收的流失;同时,也暴露出一些基层税务征收部门在政策管理和税源管理方面存在着监控不到位的问题。为了强化增值税管理,打击和防范虚开发票、骗抵税款的违法行为,经征求部分盟市国税部门的意见,现就有关政策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及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国税流字[2004]127号)的规定,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管理。对申请代开煤炭、铁精粉等矿产品、农产品专用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审核其单价是否合理,凡单价低于当地同期同类产品平均市场销售价格的,不予代开专用发票。

二、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 国税发明电〔2004〕3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国税发明电〔2004〕62号)的规定,进一步做好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和增值税管理工作。凡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货物购销不在本地区的商贸企业(以下简称“两头在外”商贸企业),其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此条款失效】

三、对新办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的认定,主管税务机关也应及时组织对纳税人的实地查验,核实是否拥有必要的厂房、机器设备和生产人员,是否具备一般纳税人财务核算条件。经现场核实,对符合有关条件的,应及时给予认定。否则不得认定,以防止不法分子假借工业企业之名骗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虚开发票、骗抵税款。【此条款失效】

四、对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变更前收缴其已领购未开具的专用发票,变更后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和用票数量。对变更法定代表人后的实际经营情况为“两头在外”的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及增购专用发票,按照“ 国税发明电〔2004〕37号”和“国税发明电〔2004〕62号”文件有关小型商贸企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规定进行管理。【此条款失效】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