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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度第3号

税谱®提示:根据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度第6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18 年第4 号 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规定,自2019年8月1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就我省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公告如下: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统一调整为0.5%(包括个体工商户在纳税服务厅换开发票部分)。
本公告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原《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通知》(青地税发〔2011〕9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