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莲都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办案有关事项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丽市监〔2020〕83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丽市监〔2023〕49号》规定,继续有效。
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队)各有关单位:
《莲都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办案有关事项的暂行规定》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莲都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办案有关事项的暂行规定
为明确莲都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以下简称“区执法队”)的执法办案有关事项,确保执法的统一和高效,根据《丽水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丽水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执法办案主体
区执法队以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名义开展执法和作出执法决定。
二、关于执法办案权限
区执法队依法办理以下案件:
(一)莲都区市场监管局监管范围内的案件;
(二)市执法队指定办理的案件。
三、关于案件的法制审核
区执法队办理的案件由区执法队综合协调科负责法制审核。在区执法队法制审核人员未到位之前,委托区局法规科负责法制审核。
四、关于案件的审批决定
(一)区执法队办理的案件委托区执法队队长审批;
(二)区执法队办理的重大、复杂案件需要集体讨论的,委托区局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五、关于案件文书编号管理
(一)为方便文书管理,对办案单位设定办案代号,区执法队代号为“莲”。执法办案文书中凡涉及文书编号均应加代号,如区执法队制发的《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为“丽市监罚告字(莲)〔〕 号”。
(二)为规范文书编号管理,区执法队应建立编号登记记录,按顺序编号,并由专人负责编号管理,保证编号正确无误。
六、关于印章使用管理
(一)以市局名义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统一使用市局公章。
(二)为方便区执法队用章,所有行政执法类文书统一使用“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专用章(2)”公章,由市局另行发文启用,委托区局落实专人管理。
七、关于开展听证、复议、诉讼等工作
(一)听证、复议、诉讼按“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分工落实。
(二)区执法队办理的案件,涉及听证、复议、诉讼等事项的,委托区局法规科做好相关工作,由市局负责人出庭应诉。
八、纪律要求
(一)加强内部管理。区执法队对所办案件负责,执法队队长作为案件质量第一责任人,应当加强对内部行政处罚案件查办环节的过程控制,明确案件主办人员责任范围,防止不作为、乱作为,确保依法行政,防范履职风险。每年第一季度应当对上一年度的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加以整改。
(二)加强监督检查。市局法规处、市执法队综合协调处、区执法队综合协调科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当要求办案单位和人员切实整改,情况严重的向本单位监察机构报告。强化案件质量评查和通报,严格将案件评查结果作为办案单位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加强对办案单位法制员的管理,对于不能胜任的法制员,市局法规处和市执法队综合协调处可以提出调整建议。
九、其他说明
(一)本暂行规定于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二)本暂行规定在实施过程中若与上级有关综合执法体制改革规定相冲突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0年12月21日印发
《莲都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办案有关事项的暂行规定》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12-21 信息来源: 市市场监管局
一、文件制定背景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8年11月26日印发《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对深入推进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全面整合市场监管职能,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和提高执法办案水平,建立统一、权威、高效的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体制进行了全面部署。制定《暂行规定》,是坚持对标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精神的重要体现,是落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丽委办发〔2019〕47号)的需要;也是对丽水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工作职责的细化和完善,在内容上突出务实管用,保证了机构改革精神在丽水市场监管部门的落实落地。
二、文件主要内容
《暂行规定》共分9部分,主要内容为:
(一)是明确执法办案主体。按照综合执法改革精神,区执法队以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名义开展执法和作出执法决定。
(二)是明确执法办案权限。区执法队办理莲都区市场监管局监管范围内的案件以及市执法队指定办理的案件。
(三)是明确案件的法制审核。区执法队办理的案件由区执法队综合协调科负责法制审核。
(四)是明确案件的审批。区执法队办理的案件由区执法队队长审批,重大、复杂案件委托区局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五)是明确案件文书的编号。
(六)是明确印章的使用。
(七)是明确听证、复议、诉讼等相关工作。
(八)是明确相关纪律要求。
(九)是明确实行时间和在实施过程中若与上级有关综合执法体制改革规定相冲突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三、实施时间
本暂行规定于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本暂行规定在实施过程中若与上级有关综合执法体制改革规定相冲突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四、解读时间
2020年12月21日。
五、解读机关
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