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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南市公安局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优化我市机动车停车收费政策的通知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南市公安局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优化我市机动车停车收费政策的通知
济发改成本〔2023〕230 号

各区县(功能区)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切实减轻市民群众短时停车负担,探索通过短时停车优惠措施,鼓励短时间停车,提高车位周转率,缓解城市停车难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我市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设施。主要包括市政道路泊位;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场所的配套停车场;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场;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配套停车场(对外开放的)以及其他应纳入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

二、收费标准及短时停车免费措施

(一)收费标准。以上停车设施继续执行现行收费标准,以小时为计费单位,停车不足一小时的按照一小时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实行30分钟短时停车免费。以上停车设施对车辆停放时间在30分钟内(含30分钟)的实行免收停车服务费,超过免费时间继续停放车辆的,按入场后累计停放时长计时收费。

(三)在以上停车设施跨时段停车的,实行白天、夜间按时段分别计费、累计收费。跨时段分别计费时,时段内达不到一个计费单位的剩余计费时间,不足30分钟(含30分钟)的,不得收费;超过30分钟的,按一小时收费。

三、鼓励我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政务服务窗口等单位结合自身内部停车资源实际情况,为工作日外来办事群众制定更加惠民的停车优惠措施。

四、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设施(写字楼、商场配套停车场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其经营单位应根据停车供需关系,合理制定停车收费标准,鼓励设置免费停车时间及其他优惠措施,减轻市民停车负担。

五、各停车设施经营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示牌,标明停车场类别、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费时段、免费停放时间、计费单位和投诉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各停车设施经营单位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七、本通知自 8 月 10 日起实施,适用范围为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其他区县(含功能区)可参照制定。以往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普通住宅机动车停放费、主要交通枢纽配套停车场停车收费政策继续按照原政策执行。《关于调整我市市区停车看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济价费字〔1999〕381号)同时废止。

附件:关于优化我市机动车停车收费政策的通知【见附件】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南市公安局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 年 7 月 31 日




《关于优化我市机动车停车收费政策的通知》政策问答

发布日期:2023-08-01
一、政策背景是什么?

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便民停车的相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6月29日市人大停车场建设管理工作专题询问会上市民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在前期调查摸底、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印发出台了《关于优化我市机动车停车收费政策的通知》(济发改成本〔2023〕230号),在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场推行30分钟短时停车免费。

二、政策依据是什么?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济南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济南市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46号)

三、出台的目的是什么?

为回应市民群众关切,减轻市民群众停车负担;同时进一步发挥价格杠杆作用,鼓励短时停车,提高车位周转率。



四、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停车设施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继续执行现行政策标准。具体收费标准:

时段

车型

白天时段

8:00—20:00(含20:00)

夜间时段

20:00—次日8:00(含8:00)

小型车

2元/小时·辆

(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

2元/小时·辆(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最高收费限额为5元/辆;中、大型汽车按以上标准两倍收取。

中、大型车

(二)实行30分钟短时停车免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停车设施对车辆停放时间在30分钟内(含30分钟)的实行免收停车服务费,超过免费时间继续停放车辆的,按入场后累计停放时长计时收费。

(三)跨时段停车的,实行白天、夜间按时段分别计费、累计收费。跨时段分别计费时,时段内达不到一个计费单位的剩余计费时间,不足30分钟(含30分钟)的,不得收费;超过30分钟的,按一小时收费。

五、如何区分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公共停车场与市场调节价公共停车场?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建立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逐步缩小政府定价管理范围”“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新建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等相关规定,我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根据土地供应方式、投资主体、停车场性质,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模式。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场为公益性公共停车场,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主要包括市政道路停车泊位、公立医院、机关事业单位、政府划拨土地的国有企业等。但不包括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停车设施,其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协议确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公共停车场为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场,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土地,主要是写字楼、商场等配套公共停车场。其收费标准由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六、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公共停车场实行30分钟停车免费吗?

30分钟短时停车免费适用于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场;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公共停车场(写字楼、商场配套公共停车场等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不在规定范围内,但鼓励倡导其自行设置免费停车时间或其他优惠措施。

七、文件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适用范围为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其他区县(含功能区)可参照制定相关政策,普通住宅机动车停放费、主要交通枢纽配套停车场停车收费政策继续按照原政策执行。

《关于优化我市机动车停车收费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07-31
一、政策背景

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便民停车的相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6月29日市人大停车场建设管理工作专题询问会上市民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在前期调查摸底、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为减轻市民群众短时停车经济负担,进一步发挥价格杠杆作用,鼓励短时停车,提高车位周转率,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印发出台了《关于优化我市机动车停车收费政策的通知》(济发改成本〔2023〕230号)。

二、政策依据

济南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济南市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46号)

三、主要内容

(一)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停车设施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继续执行现行政策标准。具体收费标准:

时段

车型

白天时段

8:00—20:00(含20:00)

夜间时段

20:00—次日8:00(含8:00)

小型车

2元/小时·辆

(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

2元/小时·辆(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最高收费限额为5元/辆;中、大型汽车按以上标准两倍收取。

中、大型车

(二)实行30分钟短时停车免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停车设施对车辆停放时间在30分钟内(含30分钟)的实行免收停车服务费,超过免费时间继续停放车辆的,按入场后累计停放时长计时收费。

(三)跨时段停车的,实行白天、夜间按时段分别计费、累计收费。跨时段分别计费时,时段内达不到一个计费单位的剩余计费时间,不足30分钟(含30分钟)的,不得收费;超过30分钟的,按一小时收费。

四、执行时间和范围

8月10日起实施,实施范围为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其他区县(含功能区)可参照制定。普通住宅机动车停放费、主要交通枢纽配套停车场停车收费政策继续按照原政策执行。

五、解读机构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本调查监审处(收费管理处) 赵鹏飞  51708531



来源: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