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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工矿仓储用地出让方案审批权限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工矿仓储用地出让方案审批权限的通知
舟政办发〔2022〕30号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工矿仓储用地出让效率,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市区范围内工矿仓储用地出让方案审批权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批权限调整

调整市自然资源和空间资源保护利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的工矿仓储用地出让事项,其中市区范围内单个项目用地80亩以下的工矿仓储用地出让方案委托各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审批;单个项目用地80亩(含)以上的工矿仓储用地出让方案须报市政府审批。



二、工矿仓储用地出让必须符合的条件

(一)符合规划要求;

(二)符合先进制造业条件;

(三)满足标准地条件;

(四)原则上起拍价在基准地价以上;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审批程序

单个项目用地80亩(含)以上的工矿仓储用地出让方案由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初审同意后报送市资源规划局复审。对一般性项目出让方案提交分管工业、自然资源的市政府领导分别同意;重大项目出让方案提交专题会议集体审议。



四、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2年6月15日起执行,原我市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6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工矿仓储用地出让方案审批权限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2- 06- 13 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一、出台背景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工矿仓储用地出让速度,提高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中的工作积极性,市政府出台了《调整市区工矿仓储用地出让方案审批权限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起草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下放市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舟政办发〔2014〕4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通知》,并征求了区、功能区及市属相关部门的意见。



三、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内容:

一是审批权限调整。调整市自然资源和空间资源保护利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的工矿仓储用地出让事项,其中市区范围内单个项目用地80亩以下的工矿仓储用地出让方案委托各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审批;单个项目用地80亩及以上的工矿仓储用地出让方案须报市政府审批。

二是明确工矿仓储用地出让必须符合的条件。包括:1.符合规划要求;2.符合先进制造业条件;3.满足标准地条件;4.原则上起拍价在基准地价以上;5.其他政府明确的要求。

三是明确审批程序。单个项目用地80亩及以上的工矿仓储用地出让方案由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初审同意后报送市资源规划局。对一般性项目出让方案提交分管工业和自然资源的市政府领导分别书面审批;重大项目出让方案提交专题会议审议。

四是兜底条款。明确原我市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人:胡光明

联系方式:2290302


来源:舟山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