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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台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主体和征收部门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台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主体和征收部门的通知

台政函〔2013〕8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年8月26日)规定,继续有效。

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

为有利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的依法有效实施,强化属地管理责任,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1〕57号)规定,经研究,对台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主体和征收部门明确如下:

一、台州市人民政府负责台州市区范围内跨区域建设活动以及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东部新区、台州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建设活动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台州市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为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台州市区范围内由台州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各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确定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辖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台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26日
来源:台州市文旅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