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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撤乡并镇新设建镇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撤乡并镇新设建镇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

内地税字[2002]34号


税谱®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5号规定,继续执行,有效期至2018-10-29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继续有效


乌盟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撤乡并镇新设建镇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请示》(乌地税发[2002]69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对全盟各地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按现行政策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调整为5%的意见。

上述三税计征时间应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此复。

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