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做好民用航空零部件出口管制工作的通知
2013-02-16 商办产函〔2013〕9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商务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及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稳定出口政策,促进贸易便利化,在保证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有效性的前提下,商务部决定自2013年2月1日起,对符合《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8号)相关规定的民用航空零部件出口企业施行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以下简称出口通用许可)。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许可证件检放问题
获得出口通用许可批复(样式见附件)的企业可在批复范围内快速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以下简称两用物项许可证),并持两用物项许可证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企业申办两用物项许可证时,应按照《国际贸易方式代码》相关规定,结合出口业务性质填报贸易方式,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此进行监督管理;企业在办理海关通关手续时,应根据海关相关规定填报海关监管方式,海关负责对此进行监督管理。
二、关于法定节假日期间企业出口问题
法定节假日(以国务院办公厅通知为准)期间,企业需要紧急办理出口业务时,可持出口通用许可批复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三、关于出口许可批件使用问题
依据《
民用航空零部件出口分类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6年第6号),企业可持有效的出口许可批件到海关办理出口手续。
附件:商务部关于批准××公司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的批复(样式)
附件:
商务部关于批准××公司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的批复
商产批[20××]××号
××公司:
你公司申请材料收悉。根据《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经审核,现批准你公司甲类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自本批复发布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具体事项如下:
一、批准你公司以“国际租赁”(代码:18)、“暂时进出口”(代码:62)和“维修贸易”(代码:61)的国际贸易方式,从事向附件所列的国家(地区)出口××(民用航空零部件名称及海关编码)的经营业务。
二、你公司可在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政务平台按照本批件批复范围自行申领许可证批复文件,加盖企业公章后到《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证机构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三、你公司应严格遵守《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有效执行企业内部出口控制机制,严格按照本批件批复范围从事相关业务,加强内部培训,妥善保存相关文件,积极配合商务部及其委托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四、你公司应在通用许可有效期内每六个月及通用许可有效期截止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部及其委托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通用许可使用情况。
附件:出口国家(地区)(略)
商务部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