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内涝防治工作的通知
台政办发〔2014〕8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年8月26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治污水、防洪水、排涝水、保供水、抓节水“五水共治”的决策部署,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内涝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4〕11号)要求,做好城市排水防涝工作,进一步提升我市城市防治内涝灾害能力,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城市内涝防治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近年来,台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对经济社会发展、城市运行管理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较大影响。特别是部分县(市、区)排涝工作规划滞后、水利等基础设施投入不足、管理体制不顺、应急应对不力以及排涝设施维护不到位等问题较为突出,导致出现严重的城市内涝灾害。因此,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城市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各地要高度重视,本着“防治结合,以防为主”的原则,做好城市内涝防治工作。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把城市内涝防治作为统筹协调推进“五水共治”的重要举措和任务。按照省“十百千万治水大行动”的总体布局和强库堤、疏通道、攻强排,着力消除易淹易涝片区的工作要求,把城市内涝防治项目列入政府为民办实事内容。按照以人为本、适度超前、设施完备、严密防范、确保安全的原则,加快构建高效完善的城市排涝体系。
(二)目标任务。2014年汛期前,完善城市内涝防治应急预案,制定实施城市易涝隐患区域整治方案;2014年底前,编制完成城市排水防涝综合规划,实现“城区短时强降雨积水及时排除,道路交通不中断,居民家中不进水”;2015年底前,基本消除社会反响大、影响面广的积淹水区;2016年底前,基本消除易淹易涝片区和影响城市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严重内涝灾害现象,实现“城区道路交通不受影响,居住小区不进水”,市区中心城区能有效应对不低于30年一遇的暴雨,县(市)中心城区能有效应对不低于20年一遇的暴雨;每年增加8000立方米/小时城市内涝应急强排(机排)能力;力争用5年时间完成排水管网的雨污分流改造,用10年时间建成较为完善的城市排水防涝工程体系。城市新区建设必须严格按照排涝标准配套排涝设施,确保不发生新的内涝。
三、工作重点
(一)落实规划编制。各地要围绕目标任务,由城市规划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抓紧做好城市排水防涝综合规划的编制或修编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地要加强城市排水防涝基础性系统研究,建立完善排水设施地理信息系统。各地要根据本地降雨规律和暴雨内涝风险情况,结合《室外排水设计规范》规定,于2014年底前合理确定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标准;要严格组织实施经批准的城市排水防涝综合规划,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将建筑小区雨水收集、可渗透面积、蓝线划定与保护等要求作为城市规划许可和项目建设的前置条件。加强新城区城市规划选址的洪涝灾害风险评估,按照科学合理的建设时序有序推进,不得新增断头河、断头管。
(二)扎实推进建设。各地要根据河网水系、地形地势,加快大型沿河强排闸站泵站等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加大城市排水主干管设施新建、改建力度,提升城市整体排水能力。加快推进雨污分流管网改造与建设,新建城区要按要求建设雨污分流排水管网,在城市新区建设、旧城改造中要优先配套建设排水设施。各地要加强削峰调蓄设施建设,要配套建设具有削峰调蓄功能的景观水池、低洼水塘,道路红线宽度超过60米的道路两侧、学校操场、行洪河道两侧逐步配套建设雨水调蓄设施。要有机更新城市绿地系统,凡涉及绿地率指标有要求的建设工程,绿地中应至少有50%作为用于滞留雨水的“下凹式”绿地,新建住宅小区、旧城改造的绿地率应分别不低于30%和25%。要保持良好的地表透水性,新建城区硬化地面中可渗透地面面积所占比例不低于40%,人行道、非机动车道、地面公共停车场、广场推广使用透水性铺装材料,新建人行道、非机动车道、地面公共停车场的透水铺装率不少于60%。新建建设工程(含改、扩建工程)硬化面积达1万平方米以上(含)的项目,应按每1万平方米硬化面积配建不小于500立方米的雨水调蓄设施;硬化地面中可渗透地面面积所占比例不低于40%,其中,人行道、非机动车道、地面停车场和建设工程外部庭院的透水铺装率不得少于60%。
(三)加大整治力度。各地要组织全面排查城市内涝易发区和隐患点,查找城市防洪排洪体系中的薄弱环节;摸排各类下穿式立交、地下通道等设施的排涝站、电源设备及其雨水收集系统,复核汇水面积,在2014年汛期前完成改造和提升泵站闸站;排查梳理影响城市河道行洪排涝的桥涵、围堰及其它阻水设施,加强汛前河道清淤疏浚,加快贯通骨干河道,打通城市断头河,健全城市河网水系,严禁随意填埋河道水系,提高防洪排涝能力。
(四)完善应急体系。各地要进一步细化完善防汛排涝、工程抢险应急预案,提升预案的合理性、可操作性,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开展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城市防汛排涝的应急处置能力和部门协作能力;2014年汛期前,各地要建立建设、水利、消防、公安交警、电力等排涝应急抢救队伍,按照城市建成区每平方公里应急排涝能力不低于100立方米/小时的标准,足量配备所需抽水泵、移动泵车等,并配套相应的自主发电设备。易受台风、暴雨影响的沿海地区至少配备一台抽水能力不低于1000立方米/小时的抽水车,有条件地区可多辆配备。各地要配备一定数量的移动电源车和固定发电机,确保停电状态下排水泵站能正常运行;对于易发生短时汇水量突增的下穿式立交、地下空间、在建工地以及往年易涝点、积水深度影响交通路段等重点区域,要逐一制订和落实排涝方案及抢险措施并定期组织专项演练;水利部门要严格控制城市河道洪水水位,增加城市调洪蓄洪能力,要编制不同预警等级的水位控制操作预案;各县(市、区)政府特别是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社区、小区物业等基层防灾联动机制,落实配备人员、物资、设备,提升基层自我防御和自助自救能力。
(五)强化维护管理。加大对排水管网养护、灌渠清疏和排涝闸站泵站等排水设施维护的工作力度,提高日常维护的质量和效率,确保排水顺畅;积极引进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配置与排涝设施数量相匹配的管道检查疏通机械设备,提高排涝设施维护的技术水平、养护质量和工作效率,运用远程监控等先进手段,提升城市排涝系统科学化、自动化水平。广泛应用CCTV(闭路电视检测系统)、声呐等现代化技术,加强管道功能性检查和结构性检查,提高设施完好率;各地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城市井盖管理的职责,按照“谁所有、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井盖的管理、养护和维修责任;要建立联动管理机制,加大对各类排涝设施损毁行为的处罚力度。
四、工作措施
(一)明确工作责任。严格落实排水防涝主体责任,实行县(市、区)长负责制,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各级政府要把城市内涝防治作为关系全局、关系民生的大事摆在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协调机制,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投入到位、措施到位。市监察、建设、水利等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市、区)政府相关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对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二)加强部门协作。建立健全城市内涝防治部门协作机制,努力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市建设规划局要指导监督城市排水防涝综合规划编制,负责落实排水管网、排涝泵站等排涝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的指导;市水利局要指导和监督堤坝等防洪设施规划建设和城市外围水域的合理调节,提升城市防洪能力;市气象局要及时、准确预报预警各类灾害性天气尤其是强台风、强降雨等极端天气;市发改委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做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市财政局要加大城市排涝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投入,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市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民政、通讯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作配合,主动做好相关工作。
(三)加大资金投入。各地要进一步增加投入,提高城市建设维护资金、土地出让收益、城市防洪经费等用于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改造、建设和维护资金的比例,并根据养护定额和养护标准设立排水防涝设施维护专项资金,用于城市排水管网管渠清疏、排涝闸站泵站维护、抽水设备保养、应急设备配置等,确保排水防涝设施处于良好状态。各地政府应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实行严格的审计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四)加强科技支撑。各地要进一步完善暴雨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立覆盖全域的水情信息采集系统。进一步整合交警、水利、气象等资源,实现实时监控排水管网及排水防涝设施、有效控制汛期水位、合理调度排涝设施。充分利用数字城管平台,进一步加快推进城市排水防涝智能化管控平台建设,努力实现汛前、汛期及时采集督办低洼积水、井盖缺失等问题。
(五)广泛宣传引导。各地要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防治内涝灾害的相关知识,及时播发灾害及抢险救援信息,确保公众及时了解灾情和处置工作进展,并动员社会各方积极支持和参与内涝防治工作。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