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发改委关于调整丽水市区城市道路占道挖掘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丽发改费管〔2011〕498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丽发改〔2022〕442号)规定,继续有效 。
各执收单位:
为规范市区城市道路占道、挖掘修复收费管理,根据《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城市道路占道、挖掘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07〕136号)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调整丽水市区城市占道、挖掘收费项目和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城市道路含义。根据《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45号令)规定:“城市道路是指城市建成区、建制镇和独立工业区范围内的主干道、次干道、支路、街坊路等道路设施和桥梁设施。”“道路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街巷道路、楼间通道、路面边缘至现有合法建筑物之间的土路、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隔离带,以及路肩、人行道护栏、车行道隔离栏、安全岛、道路两侧边坡边沟、照明设施、路名牌、吨位牌等附属设施”。“桥梁设施包括:跨河桥、立体交叉桥、隧道、涵洞、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桥孔、挡土墙、桥栏、人行扶梯、照明设施、桥名牌、限载牌、收费亭等桥梁附属设施和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
二、施工堆物占道是指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建施工在道路上堆物堆料、搭建棚亭而临时占用道路;经营性占道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摆摊设点等而临时占用道路;落地广告占道是指设立灯箱、霓虹灯等广告标志而临时占用道路;标志占道是指设立路牌、横幅等广告标志而临时占用道路。
三、城市道路占道、挖掘收范围。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原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成〔1993〕410号)第四条的规定“因特殊需要必须临时占用道路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拆建施工、堆物堆料、停放车辆、搭建棚亭、摆摊设点、设置广告标志或其他临时占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占道费。因施工、抢修地下管线或其他情况需要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
四、城市道路占道、挖掘收费标准。城市道路占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1,城市道路挖掘收费标准详见附件2,丽水市区主干道、其他道路划分详见附件3。
五、下列情况不得收取城市道路占道费:
(一)经人民政府权限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贸易市场;
(二)非经营性社会服务活动;
(三)凡不占用城市道路,利用建筑物、构筑物立面及房顶空间设立店名、招牌和广告的;落地广告不占道路不收费;
(四)公益性广告、标志;
(五)通过招标拍卖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占道;
(六)城市公用设施建设。
六、下列情况不得收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一)市政工程施工和养护维修作业;
(二)单位在自有场地内的道路挖掘;
(三)有挖掘单位按规定要求负责修复的。
七、城市道路占道费、挖掘修复费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道路养护、修复和管理。执收部门到市发改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收费验审。
八、本通知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原丽水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财政局丽计费管〔2005〕146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丽水市区城市道路占道收费项目和标准
2.丽水市区城市道路挖掘收费标准
3.丽水市区城市主干道、其他道路划分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