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境外直接上市的境内企业申请经营电信业务适用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资函[2009]第7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商务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及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
为规范开展境外直接上市的境内企业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审批工作,现就有关适用程序通知如下:
境外直接上市的境内企业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如该外资企业外资股份比例超过10%(含10%),适用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管理规定和审批程序;如该企业外资股份比例低于10%,且单一最大股东为中方投资者,适用内资企业经营电信业务的管理规定和审批程序。
境外直接上市的境内企业子公司、境内B股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申请经营电信业务,参照上述办法办理。
特此通知。
2009年0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