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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丽政办发〔2016〕60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22〕6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电梯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15〕11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82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促进安全发展的意见》(丽委发〔2014〕27号)精神,现就加强我市电梯安全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落实电梯安全责任为核心,着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乡镇(街道)属地管理、企业(业主)全面负责、社会监督支持的电梯安全多元共管格局,形成监管机制完善、安全措施到位、应急救援及时、矛盾纠纷有效化解的电梯安全保障体系,不断提升我市电梯质量和安全水平,最大程度防止和减少电梯事故和故障的发生。

二、落实电梯安全责任主体

电梯使用管理者(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义务的单位或个人)为电梯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对电梯安全使用负第一责任。

电梯使用管理者按照“谁所有谁负责、谁共有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电梯由所有权人自行管理的,该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管理者(如所有权人一个以上的,应通过书面协议确定电梯使用管理者);电梯所有权人委托其他管理人管理电梯的,应在电梯管理委托合同中明确双方的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和义务;电梯所有权人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物业使用权的,应约定电梯使用管理者。尚未移交的新安装电梯,项目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者。未落实使用管理者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三、明确电梯安全工作职责

(一)电梯使用管理者。

1.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许可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保,签订维保合同,约定维保的期限、要求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2.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设置电梯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至少有1名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定期对电梯运行情况进行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3.在电梯投入使用后30日必须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维保单位变更时,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持维保合同,在新合同生效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且更换电梯内维保单位相关标识;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4.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随时与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值班人员)进行有效联系;在电梯轿厢内明显位置张贴有效的《电梯使用标志》和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等,并确保电梯内应急电话等信息准确。

5.制定突发事件或者事故的应急措施与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电梯发生困人时,及时采取措施,安抚乘客,组织电梯维修人员实施救援;在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组织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投入使用;电梯发生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排险和抢救,保护好事故现场,并且立即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6.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档案。

(二)电梯维保单位。

1.电梯维保单位应与电梯使用管理者签订维保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2.电梯维保单位要按照《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规定的周期、项目和内容实施电梯维护保养。

3.协助电梯使用管理者编制应急救援预案,维保单位要设立24小时维保值班电话,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予以排除。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维修人员应及时抵达维保电梯所在地实施现场救援,市区抵达时间一般不超过30分钟,其他地区一般不超过1小时。

4.维保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电梯维保单位要及时告知电梯使用管理者,严重事故隐患应同时报告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三)电梯检验检测机构。

1.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承担电梯安全法定检验、技术鉴定及风险评估工作,对其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

2.检验过程中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在告知电梯使用管理者立即停止使用的同时,报告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四)各级政府职责。

县(市、区)政府、丽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辖区电梯安全工作负总责,督促相关部门认真履行电梯安全监管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

1.履行属地监管职责,负责辖区电梯安全监管的牵头工作,会同职能部门实施电梯安全监管,督促电梯维保单位、电梯使用管理者落实安全责任。

2.加强基层监管队伍建设,对本辖区电梯实行“网格化”管理,组织开展电梯安全隐患日常排查治理。

3.指导住宅小区业委会、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和《电梯维护保养合同》,明确电梯安全管理职责。负责落实“三无”(无物管、无维保、无维修资金)电梯的安全管理责任。

4.协调处置涉及电梯安全问题的投诉和纠纷,协调落实电梯运行、维保、维修、改造、更新等经费。

(五)部门职责。

质监局、建设局、发改委、教育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卫生计生委、安监局、旅游局等部门负责本行业、本系统电梯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六)社会公众职责。

社会公众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规定,按照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正确使用电梯。对于无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监护人应当尽到监护责任,防止发生意外。对因不当乘梯等违规使用导致电梯损坏或事故的,乘客应承担相应责任。

四、健全电梯安全工作机制

(一)建立住宅电梯购置工作机制。

对涉及公共安全的住宅电梯,应当加强采购环节电梯品质控制。鼓励建设单位在房地产项目(包括非政府投资项目)开发前充分评估预安装电梯的使用频率、使用环境等因素,将电梯制造单位的资质条件、品牌占有率、售后服务能力、市场反响情况以及其产品性能、质量保证承诺等作为电梯采购和招标竞争条件。采购和招标管理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完善电梯供应商质量安全诚信机制。(责任单位:招投标管理部门、建设部门、质监部门)

(二)建立住宅电梯维修更新工作机制。

结合《丽水市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研究制定住宅电梯维修更新管理规定。将住宅电梯维修更新资金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并予以保障。建立健全电梯维修更新资金筹措途径,完善专项经费申请、安全技术评估与鉴定、经费列支以及紧急特殊情况的办事流程,为老旧电梯的维修更新建立高效便捷的通道。(责任单位:建设部门、质监部门、财政部门)

(三)建立“三无”电梯安全协调机制。

对于“三无”电梯,应由电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建设、民政、质监、安监等部门,依法确定电梯使用管理者。对于暂时无法确定使用管理者的电梯,应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应与电梯维保单位签订维保合同,正常开展电梯维保工作。(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建立电梯维保监督管理机制。

强化电梯维保单位证后监管,对电梯定期检验一次性合格率较低的维保单位加强维保质量抽查。加大对维保违法行为的监察执法,建立电梯维保单位安全诚信制度。推进电梯“智慧监管”,完善维保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综合量化计分制度,并实施分类监管。(责任单位:质监部门)

(五)建立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机制。

按照“政府推动、政策引导、市场运作、专业经营”原则,将责任保险机制引入电梯安全领域,逐步建立起安全责任保险与电梯安全工作结合的良性互动机制。(责任单位:质监部门、金融管理部门)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沟通协调。充分发挥市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和各地特种设备联席工作会议的作用,加强工作联动,互通工作信息,定期召开例会,解决电梯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疑难杂症,化解电梯安全矛盾,共同做好电梯安全工作。

(二)强化宣传教育。借助各类新闻媒体,加大电梯安全公益宣传,大力倡导公众文明乘梯,广泛普及电梯安全常识和应急基本技能。各乡镇(街道)、质监、安监、建设等部门要加强电梯政策宣传,为做好电梯安全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三)强化责任落实。市政府将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情况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各地和市属有关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安全考核机制,按照“属地监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进一步落实电梯安全监管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丽水市人民政府官网